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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完美”的正义
——观《地下裁判团》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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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蕾  发布时间:2016-10-20 17:22:10 打印 字号: | |

故事梗概:

斯蒂芬是一个非常正直的法官,他有着满腔理想主义,一直期望通过法律实现自己的正义的主张。在执行一次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法律程序不得不解除一桩明显有罪的控告,他感到失望和沮丧。其后接连发生的一系列类似案件更是让他对法律维护正义的信仰产生了质疑。这时,另一位法官本告诉斯蒂芬有一个地下的法官秘密组织,他们自行组庭审判,并且雇佣杀手惩治钻法律程序漏洞而逃脱了制裁的人。斯蒂芬答应本的邀请和一群跟他有同样想法的法官组成地下审判团,凭他们的良心进行裁判执法,请杀手将该死的罪犯加以枪决。可是渐渐的斯蒂芬发现这个组织已经超出了最初的设想,整个系统变得失去控制,私刑行动泛滥,产生了一连串的危机。最终当他主持着一次关于两个儿童凶杀案的裁决时,斯蒂芬决定要去警局了解情况,出乎意料地发现原来这个儿童连环杀人案件的真凶另有其人,而并非地下裁判团所认定的凶手。料想审判团的杀手即将对那两个无辜的人下手,斯蒂芬只身赶往他们的住所想在杀手来临之前劝其逃跑。可惜那两人出于对斯蒂芬的不信任最终还是死在杀手枪下。而斯蒂芬本人也险些遭遇枪手的暗杀。

这部影片一开始以一连串的案件的发生,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引起观众的注意。在我看来这些案件无论从诉讼的哪个阶段看都是严谨的。然而辩护律师却不断钻了程序中细小的空子致使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逍遥法外。这让我不禁思考这是我们想要的正义吗?这是我们制定法律的初衷吗?法律正义究竟维护的是谁的利益?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有着和斯蒂芬同样的法律热情,也期望通过法律正义的审判来惩罚罪恶,维护公平。可是我们也不得不无奈的感叹在很多的时候法律正义并不等于我们所期望的真正的正义。就地下裁判团所反映出来的法律事实来说,其实就是一种程序主义的弊端的真实展现,是对程序正义与事实正义的激烈冲突的讽刺。我们不否认诉讼程序自身追求程序正义,以确保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人格尊严、人身权利受到尊重,能在公正地位上充分行使自己的控告、辩护、作证等权利;保证法官能公正地听取各方意见,遵守回避制度,保证司法独立。英国有句古老的箴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种“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正义的诉讼程序。可是在这样光鲜的表象后面隐藏的弊端却也是相当可怕的。因为一味的遵循着程序的公正,在侦查取证阶段侦查机关不得不遵循着众多的规则要求,不然很多时候很多重要的证据将因为程序上的漏洞而被排除在外,而这种程序上的束缚往往又导致了证据收集的最佳时机,致使众多的案件事实无法得到澄清;因为一味的追求程序的正义,在检查官起诉案件时也因为某一点程序上的漏洞导致明明铁证如山的案件连上诉也无法得以通过;因为一味的追求程序的正义,面对铁铮铮的事实,面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控诉,法官仍然只能因为整个案件中某个微乎其微的程序漏洞而做出无罪判决等荒谬的审判。这样的法律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权利,确保了他在诉讼中的公平地位,可是正义从何而谈?当程序为罪犯开脱时,真正的受害者又将怎么疗养自己的伤口,去以怎么的方式赢得属于自己的正义?这样的违反人民创立初衷的法律又将以怎样的威信去让人民为之信服,为之遵守?

所以一定意义上是法律在程序正义上的“虚伪”性打破了斯蒂芬这些充满理想主义的法律崇拜者的正义美梦,并逼迫着这些在形式化的法律中无法寻求真理的人们寻求一种极端的方式去重拾“真正的正义”。地下审判团通过各位大法官的调查取证以及集体的审判,以私刑的形式来维护人民的权利,惩罚犯罪,来实现他们心目中实质上的正义。可是这样的形式是否就真的实践了正义呢?以这样的方式去进行审判是否就弥补了程序正义所带来的不足呢?

答案是否定的。从表面上看,通过这样的形式我们可以获得证据的途径宽了很多,收集证据所受的规则限制的放松意味着将能更好更快的揭示事实,还受害者一个公道。可是这样的审判所面临的风险也是巨大的:首先,这种个体正义的实现是以个人的价值取向为基础,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单凭自身的判断去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是对公民生命权的极度不谨慎的态度;其次,通过这样的途径去收集证据一方面是有利于证据的快速性和广泛性,可是在另一方面却也威胁着证据的真实性,因为很多时候眼见并不一定为实,耳听不一定为真,仅仅通过私人力量以及煤体所传达的信息进行审判似乎更加过于草率。《地下裁判团》最后那个儿童虐杀案件真相的揭露其实就是对这种地下审判的否定与讽刺。凭着收集的种种证据认定的凶手最终却不是真正的凶手,但却无辜牺牲在所谓的“正义的枪声下”,另人深思;再次,整个的审判中没有赋予被告人任何的权利,包括最基本的辩护权。仅仅站在惩罚犯罪的角度而完全不考虑到公民的人权,这本身也是对法律制定的初衷的一种否定。因为法律所追求的是一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当一个人拥有权力的时候,就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如果这种权力没有其他力量制衡,那么无论他的初衷是多么美好,也是会演变成邪恶的,因为人本身是不可能完美的。“身怀利器,杀心自起”说的便是这个道理。所以地下裁判团发展到最后只能是另一种犯罪的体现。

整个电影中主角斯蒂芬的内心挣扎其实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冲突的缩影,即事实正义与法律正义的冲突。当事实正义无法在法律中得到证实,得到伸张,我们都会试图想用与之对应的方式去实现我们的事实正义。可是这种实现事实正义的方式却在向着与理想正义相反的方向发展,它所实现的只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不公正。那么我们该怎么样看待这种冲突?又或者是否就存在一种“完美”的正义呢?

其实,程序正义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惩罚罪犯的,最终目的也是实现事实正义,即使真正的惩罚犯罪相称的惩罚,以维持一种正义的秩序。实质上是为了防止政府或者执法部门利用权力歪曲事实迫害公民——如刑讯逼供迫使无罪的人承认犯罪。因此,有时候为了程序的公正,不惜使得一些犯罪利用程序的保护逃脱惩罚也不能因为程序的不公而导致无辜者受到伤害,虽然这样使得犯罪逃脱应有的惩罚,但也使得没有犯罪的人免受不白之冤——这是在现实中由于无法达到完美而产生的价值的取舍问题,也是利弊衡量问题。只是如果一味的为了程序争议而忽视事实正义势必无法惩罚犯罪,无法使法律具备让人信服的能力;而事实正义的实现有时又是需要以忽视某些程序规则为代价的,这并不是一个定数,我们可以称其为例外。因为这种忽视是权衡之下对较小利益的舍弃去成全较大的利益,或者是一种社会效应。因为法律的初衷更多的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以起到对社会的威慑作用。而且只有在实现事实正义的基础上才能保持它的威信,发挥其稳定社会秩序,实现公平的功能。可是没有约束的权力一旦膨胀将质变为另一种犯罪,所以事实正义还是需要程序的约束,这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所以这两种正义并不是矛盾的,相反,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辅助的。

完美的正义也许只能存在与人们的理想。现实中的我们真正应该考虑的“完美”是在程序正义与事实正义中寻求一个平衡点,使法律通过一种程序正义的手段来达到实现事实正义的目的。我们需要的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得以统一的法律,不是影片最开始所反映的偏执于程序的法律,更不失去理性的盲目追求惩罚犯罪而不择手段的法律。实践中需要把握的尺度将更难,这条正义之路依旧漫长。

责任编辑: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