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5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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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12 18:08:4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5刑更3号

罪犯陈俊芬,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东莞市麻涌镇。

2022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22)粤0305刑初961号刑事判决书,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陈俊芬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10月28日,罪犯陈俊芬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后经核,罪犯陈俊芬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决定将罪犯陈俊芬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2023年5月17日,罪犯陈俊芬以其怀孕处于妊娠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检验报告单与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等证明材料,经审查,陈俊芬确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至法定事由消失之日止。

陈俊芬分娩后,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继续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陈俊芬于2023年12月28日产下一名婴孩,目前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陈俊芬在哺乳期期间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其分娩之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