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2018)粤0305执3273号 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刑终2766号刑事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将登记在案的现金人民币192306714.68元及利息依法发还被害人;冻结在案的中国宝安股票、欣旺达股票按市场价格变卖后,所得款项依法发还被害人。 因上述生效刑事判决未载明本案各被害人(集资参与人)的基本信息等情况,本院拟向社会发布公告,由本案被害人在公告期内向本院进行申报,再依据申报情况作出上述款项的发还分配方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摇珠选定了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案的审计鉴定机构,由其协助本院接受各被害人的申报事宜并作出审计报告,供本院向各被害人发还分配款项时使用。现本院就上述执行到位的款项发还被害人的各项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地点 1、请各被害人于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1月17日(工作日)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228号汉庭酒店801号房就已投资款项事宜进行申报。 接收申报材料工作人员洪志祥:电话18002526623,杨宁会:电话13686816283,罗喜妹:电话18922796287。 2、请各被害人于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3月3日(工作日)前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城大厦西座16楼南1616-1619室就已投资款项事宜进行申报。 接收申报材料工作人员洪志祥:电话18002526623,谢建清:电话18923854039。 上述工作人员均为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工作人员。 二、申报所需提供材料 1、投资合同等(包含有投资事实的“租赁经营合同、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定增会员股权专项资金出资证明、入股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 2、收据(与上述投资合同等一致,需加盖公司公章); 3、投资款项流水(流水需加盖银行公章); 4、已收回利息的收款流水(流水需加盖银行公章); 5、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明; 6、承诺保证书(现场按格式模板填写)。 上述(一)至(五)项材料需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请各被害人合理安排时间,携带公告要求的申报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前往本公告指定的地点,向指定的上述工作人员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2、本公告期满后未向本院申报的,视为放弃本次参与分配资格。 3、本公告期满后,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依据收到的有效申报材料出具“鉴定报告”,本院将就该“鉴定报告”再次进行公告,本案被害人、利害关系人、被告人可就该报告提出异议,提出的异议按照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4、被害人应如实向本院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公告期三个月,自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3月3日。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人:陈盛超 电话:0755-86608315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614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