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你养我小,我养你老。羊跪乳、鸦反哺,养育之恩怎敢忘。 若是你弃我小,我是否有义务养你老? 近日,南山法院就受理了这么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特殊”之处是子女认为父亲未尽抚养义务,因而拒绝赡养。该案经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促使老人与子女达成赡养协议。 曾经酗酒家暴对家人不关心 李某巧的子女主张:其父李某巧无固定工作和收入,一直靠打散工过活,不仅对家人不予关心,还有酗酒家暴行为。母亲忍无可忍,一怒之下带着兄妹俩离家来到深圳,由舅舅接济,供他们上学。 新闻媒体曾就该纠纷进行过报道。报道中,李某巧妻子及子女控诉其以往各种劣迹:吃喝嫖赌、好吃懒做、欺骗家人。 如今患病困顿状告子女求赡养 由于常年酗酒,李某巧患上了酒精性肝硬化等疾病,身体状况每况愈下。近期,李某巧的病情进一步恶化,无法外出工作,导致生活无着落,于是前来深圳向子女讨要赡养费。 寄养在舅舅家的儿女现已长大成人,并各自成家立业。然而面对父亲的赡养要求,儿女均断然拒绝,认为李某巧没有尽到做父亲的抚养义务,作儿女的也就没必要承担赡养义务。 多次讨要无果后,李某巧将子女诉至南山法院,请求判令二人每月支付其2000元赡养费。 法院调解 跨越鸿沟达成赡养协议 该案事关家庭人伦及老年人赡养问题,为妥善解决纠纷,南山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熊敏接案后,认真研判案情,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矛盾分歧。李某巧表示其没有生活来源,子女必须承担赡养义务。子女则态度决绝,表示分文不给,诉讼愿意奉陪到底。其妻甚至指责法院偏帮恶人,欺负孤儿寡母。 本是一家人,双方却形同敌我,如果简单粗暴处理,必然不能妥善解决问题。调解的突破口在哪?经过多次接触,调解员了解到,李某巧年事渐高,对过往行为深表悔恨,想要修复亲情,再叙天伦之乐,而子女对其拒之千里之外,子女何时结婚何时生子,均未告知。而子女对李某巧之前的所作所为深表愤慨,一直不能释怀,且担心其拿到赡养费后会继续吃喝嫖赌,遂赌气不尽赡养义务。 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矛盾调处也就迎刃而解。调解员从法理、伦理、人情、家庭和个人的长远利益等多维度激发双方的责任心,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促成双方打开心结,达成和解协议。两子女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同意除支付每月1000元生活费外,还愿意承担医保不能报销部分的所有医药费用。 法官说法 赡养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对自己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而作为其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条件。 调解为家事纠纷妥善化解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案中,李某巧未善尽抚养义务,致使子女寄人篱下,存在过错,但这并不能成为子女可以拒绝赡养的理由,也并不必然导致子女对其的赡养义务予以免除,因为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且李某巧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这时候更需子女承担起赡养义务,而不是推诿搪塞。但由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如果不妥善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只是就案判案的话,无法达到胜败皆服的良好效果,这时,调解就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案通过调解,一家人认识到“血浓于水”的亲情,在父亲决心痛改前非的情况下,接受他回归家庭,双方解开了心结,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