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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院公判一起重大涉黑案件 十六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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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1-17 11:09:28 打印

 

近日,南山法院对一起重大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余某等十六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淫乱罪,分别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以黄某一、黄某荣为首的黄氏兄弟家族,系香港有名的高利贷集团,在香港及大陆实际控制多家公司。本案中余某、周某匡为积极参加者,潘某强为一般参加者。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实力雄厚,通过违法犯罪立威造势,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极为恶劣。

(二)非法经营事实

余某等人通过由黄某一实际控制的多家金融公司,实施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三)非法拘禁事实

1.周某匡、余某、潘某强、潘某辉、张某、郭某纶、黄某贵、受黄某一、叶某文、黄某杰的指派,以无国界协会的名义,以索要李某熹曾欠债务为由,将李某熹拘禁在深圳市罗湖区酒店,并多次对李某熹进行辱骂、殴打,要求李某熹签订新的欠款协议。

2.被害人龚某英因欠及时雨公司的贷款无力偿还,余某等三人以协商欠款为由,将被害人从住处带走,拘禁在深圳市罗湖区某酒店房间内。

(四)诈骗事实

被害人李某熹因公司周转需要向英利公司申请借款1亿元。英利公司假装要对李某熹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考察评估费的名义,先后让李某熹向英利公司指定的香港卓越万利有限公司支付8.8万港币和88万港币。

(五)寻衅滋事事实

1.多名被害人因向及时雨公司贷款,由于逾期还款,遭到该公司催收人员通过打电话辱骂、恐吓。

  2.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常以协会组织的名义向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恶意投诉、报假案等。

(六)强迫交易事实

被害人李某将一个理财产品介绍给该组织成员,因没有到期兑付本金,余某等人以无国界协会的名义二次来到李某的单位要求李某回购理财产品。

(七)聚众淫乱事实

黄某一先后包养几名被告人共同居住,并在从香港回深圳期间从夜总会带回一至两名小姐回到深圳,与包养情妇共同进行聚众淫乱。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周某匡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违反国家规定,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余某、周某匡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潘某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违反国家规定,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潘某强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潘某辉、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潘某辉、张某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恩、施某双、宋某青、钟某院、张某稳、施某凤、曾某乐违反国家规定,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杨某、刘某玲、庞某敏、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对杨某、刘某玲、庞某敏、王某应数罪并罚。

南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