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2018)粤0305执3273号之三 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退赔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发布(2018)粤0305执3273号之二执行公告,对“深永信会专审字[2019]第0648号” 审计报告的补充报告进行公告,公告期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1月9日。在公告期内,本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补充报告审计意见的异议申请,本案已具备为集资参与人制作分配方案的条件。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委托审计机构为本案2547名集资参与人制作分配专项审计报告。当日审计机构作出深永信会专审字[2020]第00018号“关于(2018)粤0305执3273号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集资参与人首次分配的专项审计报告”。 该分配报告主要内容为:“根据申报材料,本案有关集资参与人申报材料投资明细统计情况汇总共有申报人数2547人,尚未收回本金共计503,327,805.13元;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本次分配金额为141,520,839.75元,计算此次分配比例约28.12%,分配金额=尚欠本金*分配比例详见附件”(请在本院官方网站公告栏、微信公众号查看附件)。 现本院就该分配报告向社会发布公告。案件被执行人、集资参与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分配报告有异议的,可于本公告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公告期满后无人提出异议,本院将依照该分配报告向集资参与人发还相应款项。 关于本次分配的金额为人民币141,520,839.75元的问题,特作如下说明: 2020年1月9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来函称:该院正在审理的杨中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案[案号为(2019)沪0109刑初1021号],经查,杨中兴系上海众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鲁科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融资,变相吸收存款1.2亿元。故该院依据公安部关于办理涉众型刑事案件“三统两分” 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商请我院在分配本案扣押在案的款项时,为该案集资参与人以1.2亿元为基数预留相应份额。 经本院研究决定,应依法为该案暂预留相应份额,暂预留比例为1.2亿元的28.12%(即3374.2万元,此款项将视该案刑事判决结果再进行分配);为保障暂未向法院申报的集资参与人的权益及支付审计费、公告费等,本案将另预留2000万(此款项将在本次分配完毕后一年内进行二次分配)。故本案本次可向2547名集资参与人分配的金额为人民币141,520,839.75元。 本公告公告期为60日,自2020年01月23日至2020年03月23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2018)粤0305执3273号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集资参与人首次分配的专项审计报告 附件2:(2018)粤0305执3273号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集资参与人首次分配表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陈盛超 电 话:0755-86608315 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