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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知识产权篇|判四年罚金700万元!南山法院对一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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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4-23 16:27:29 打印

2020年4月21日,南山法院对一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该案被告人程某雨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采用“实体店+互联网”的销售模式,销售明知是假冒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FENDI、VALENTINO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达3559万余元,数额巨大。南山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雨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某雨自述其为一名“时尚博主”即“网红”,在全国拥有40余万“粉丝”。

法院查明,2017年8月份开始,王某海(另案处理)同被告人程某雨在未获得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FENDI、VALENTINO等品牌的权利人委托和授权的情况下,将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六路兴某工业区某栋某室作为仓库、深圳市南山区南油泰某服装批发城某栋某室作为门店、深圳市南山区南某工业区某栋某室作为网络销售点,从中山、东莞等地定制假冒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FENDI、VALENTINO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对外销售。期间,王某海、程某雨先后招聘员工李某、周某、史某君、李某莎、李某翠等人到上述三个地点工作。王某海、程某雨等人使用“秦某进销存”软件记录销售、库存情况及销售金额,同时作为销售员销售提成的统计。

2018年6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接报后对上述三个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扣服装一批。经深圳市商标协会及相关授权公司鉴别,公安机关在前述三个地点现场查扣的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缴获的上述服装进行鉴定,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1943400元。在上述三个地点缴获的服装相同款式的商品根据实际销售价格核算价值为人民币6076710元。

2018年7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向深圳市秦某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了“秦某进销存”APP软件服务器中相关电子数据。经查,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王某海、程某雨等人共销售假冒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FENDI、VALENTINO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129557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5596181元。2018年11月2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杭州市江干区城某之星小区某栋某室将被告人程某雨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南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海、程某雨等人在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共销售假冒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FENDI、VALENTINO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129557件,销售金额人民币35596181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程某雨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故作出以上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网络零售大国,而制假售假等行为也发展到了线上,并借助网络强大的联通作用迅速蔓延,制假售假数量及范围不断增大。

本案是一起利用“实体店+互联网”模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利用互联网销售的“短、平、快”优势销售“A货”,短短十个月,销售金额便达3559万余元,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冲击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本案判决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通过罚金刑的充分运用,从经济上剥夺了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彰显了南山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通过此类案件的依法审理,有效震慑侵权犯罪分子,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公众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为辖区打造“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先锋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