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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漫天要价?南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强迫交易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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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05 18:54:27 打印

5月29日下午,南山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强迫交易涉恶案件,该案涉及民营医疗行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黄某文、郝某倩等5人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基本案情 诱导被害人就医 伺机谋取高额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建某泌尿外科医院(以下简称“建某医院”)于2015年9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某东(另案处理),主要提供泌尿外科、妇科治疗服务。被告人黄某文于2017年底入股成为股东,占股10%;被告人郝某倩自2017年10月起担任医务院长,主要负责管理医务质量和医疗纠纷处理;被告人谭某自2017年10月起担任接诊医生助理,主要负责协助接诊医生带患者检查、缴费、拿药;被告人谢某玲自2017年9月起担任导诊人员,主要负责带患者检查、拿药、挂号等;被告人蓝某芳自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在该医院工作,先后担任护士和咨询客服人员,主要负责输液、提供医疗咨询等工作。

在建某医院运营过程中,杨某东、黄某文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郝某倩、谭某、谢某玲、蓝某芳等分工配合参与强迫交易。先由蓝某芳等咨询客服人员通过搜索引擎网络夸大宣传治疗效果,诱导被害人到建某医院就医。被害人在谢某玲等导诊人员的指引下,找医生确诊病情,后接诊医生和谭某等医生助理相互配合夸大病情和治疗效果,对被害人欺诈和形成心理压制,进而迫使被害人接受手术。在治疗过程中,该医院不断增加新治疗项目,迫使被害人支付更多的手术治疗费,系民营医疗行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查实,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该犯罪集团共强迫7名被害人接受医疗,涉案金额共计105980.3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3日,被害人李某到建某医院就诊,被医生王某辉(另案处理)诊断为前列腺炎、精囊炎等病情,进而接受手术治疗,共花费治疗费用18000元。

2.2018年3月24日,被害人王某到建某医院就诊,被医生戴某民(另案处理)、医生助理谭某诊断为前列腺炎等病情,进而接受手术治疗,共花费治疗费用35000元,且该治疗方式被深圳市医生协会认定为“存在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行为”。

3.2018年4月22日,被害人吴某到建某医院就诊,被医生邱某奇(另案处理)诊断为前列腺炎、阳痿早泄等病情,进而接受手术治疗,共花费治疗费用10000元。 

4.2018年4月底,被害人翁某到建某医院就诊,被医生诊断为包皮过长等病情,进而接受手术治疗,共花费治疗费用10000元,且该治疗方式被深圳市医生协会认定为“存在过度医疗行为”。

5.2018年5月4日,被害人蒋某到建某医院就诊,被医生王某辉诊断为左侧精索静脉曲张病情,进而接受手术治疗,共花费治疗费用7173.7元。 

6.2018年5月5日,被害人杨某到建某医院就诊,被医生秦某向(另案处理)诊断为少精症、包皮过长等病情,进而接受手术治疗,共花费治疗费用5560元,且该治疗方式被深圳市医生协会认定为“存在过度医疗行为”。

7.2018年10月19日,被害人朱某到建某医院就诊,被医生周主任(另案处理)诊断为包皮过长等病情,进而接受手术治疗,共花费治疗费用20246.6元。

典型意义 符合恶势力特征 因强迫交易罪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首先,根据本案在案证据证实,建某医院通过推行所谓莆田医疗模式对患者的病情严重夸大,变相逼迫患者接受相关的手术治疗,患者因为听信医生和医生助理等人对病情和危害结果的夸大产生心理强制,导致不敢不接受医院的治疗,建某医院进而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具有恶势力中的威胁手段特征。其次,涉案五名被告人分别为医院股东、医务院长、医生助理、导诊人员和咨询客服人员,结构相对固定,层级清晰,分工明确,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实施强迫交易事实达七宗,符合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的在民营医疗行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客观行为特征,该组织利用病人对病情的恐惧心理变相威胁,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

综上,本案符合恶势力的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医院股东负责组织、策划、指挥,其他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故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文、郝某倩、谭某、谢某玲、蓝某芳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威胁恐吓手段多次强迫他人接受医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南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