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5日,南山法院对林某彬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涉案金额高达68.35亿元。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该案件的始末。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8年7月,某富集团的孙某明、赵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某民网公司作为集资渠道,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保本付息业务;利用某启信公司、某储桩公司、某利丰公司、某利隆公司和深圳市某往昔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等作为某民网公司的资产合作方,寻找有借款需求的客户,并将客户借款需求等推荐到某民网平台,由平台在互联网上发布借款标的,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某民网平台的运作模式是投资者在平台注册账号后即可进行充值、投标并获得收益。收益是按照借款标的上标明的收益率计算,年化收益率为6%-18%,投资者在借款标的到期后可继续投标或提现。 经查明,某富集团与某民网公司、某启信公司、某储桩公司、某利丰公司、某利隆公司等均为孙某明实际控制。某富集团利用某利丰公司、某利隆公司在某民网进行自融,自融资金用于支付某富集团、某民网、某启信、某储桩、某利丰、某利隆等公司的经营费用,归还部分投资者本息及对外投资,且有巨额自融资金最终去向不明。 经审计,2015年4月至2018年7月,某民网平台利用上述某富集团控制的四个资产方发布标的借款金额约人民币68.35亿元,平台参与充值提现的投资者184773人,充值金额约45.6亿元。其中未结清投资者17813人,未结金额约8.23亿元。 二、关于被告人 被告人林某彬2016年7月入职某民网公司,担任某民网公司总经理、某富集团总裁,根据孙某明指派负责某民网公司的全权运营管理,同时负责某启信公司、某储桩公司管理。 被告人马某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在某民网公司先后担任运营总监、首席运营官,负责某民网公司运营部的运营管理,2017年11月后负责某民网公司的整体运营管理,主持公司例会并听取业务汇报。 被告人于某2017年11月入职某民网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负责某民网公司、某储桩公司、某启信公司及其下属车贷公司的财务事项。 被告人王某栋2017年2月入职某富集团,担任采购部经理,2017年10月任职某利隆公司经理,负责某利隆公司的日常管理,根据赵某的指示,安排财务人员使用空壳贸易公司在某民网平台发表、借款,并将款项通过某利隆公司结算账户进行流转,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赵某、孙某民作为结算账户。 被告人孙某昌2016年7月入职某民网公司,担任运营经理,具体负责运营部的活动策划、奖励申请、技术更新需求、运营发标审核等,后期接替马某负责运营部的整体管理。 被告人孙某军2014年至2016年6月在某民网公司工作,负责公司除财务事项以外的客服、发标、推广、技术等日常运营管理活动。 被告人崔某梅2015年3月入职某民网公司,负责搭建某民网公司财务制度,招聘财务人员,2017年担任某富集团财务经理,招聘某利隆公司财务人员,对某利隆公司处理空壳贸易公司财务、报税事项提供业务指导。 被告人邱某梅2016年7月入职某民网公司,担任总经理、总裁秘书,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公司结算、收回款账户,协助赵某办理收购空壳贸易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事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某利隆公司。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彬、马某、于某、孙某昌、王某栋、孙某军、崔某梅、邱某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35亿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综合本案八名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手段、参与时间、所起的作用、非法获利的数额、造成的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彬、马某、于某等八人分别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七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处四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在案扣押、冻结的款项依法分别按比例发还投资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物品等变价后依法分别按比例发还投资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并依法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这起案件,不仅对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侵害,还破坏了社会的金融秩序和安定环境。南山法院坚决“亮剑”,果断出击,在将不法分子收归法网之时,也为各位人民群众敲响警钟,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要通过正规渠道存款,通过正确途径理财,不要让一辈子的血汗钱付诸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