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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犯罪!这起假区块链数字货币传销案须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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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19 18:31:10 打印

近期,南山法院对李某发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发、龙某清、林某明、向某良分别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处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龙某清手机二部、林某明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下面,让我们一起认识这个层级分明、制度严密、分工明确的传销组织。

一、基本案情

李某明(另案处理)于2014至2016年分别成立某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付公司)、某付(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付投资公司)、某付区块链信用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付区块链公司)等公司。

2015年,李某明自行开发数字货币GCB系统,声称该币有高增值、全球支付清算、自由交易等功能,只涨不跌,有巨大的升值空间,在没有任何经济成本的情况下对GCB币进行市场定价销售。

2016年1月,李某明与翁某(另案处理)合作以传销模式发行推广GCB币,后李某明于2016年5月退出合作。

2016年5月,李某明退出与翁某的合作后,通过其名下的某付公司继续推广GCB币。

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发与李某明成立某全球购公司(法人为李某发之弟李某勇,实际控制人为李某发,李某明以某付投资公司入股并任监事),与某付公司一起合作发行推广GCB币。李某发与李某明通过开宣讲会等形式,宣称与某彩集团合作,有国资背景。GCB币将作为全球支付货币,未来价值会超过比特币,升值空间巨大。

某付公司以经营GCB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GCB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二、主要经营模式

(一)实行会员层级制度

某付公司推广GCB币实行会员层级制度,会员通过上级推荐获得会员资格,会员账户称为“矿机”,下级会员通过向上级会员购买GCB币充值,进矿机进行挖矿从而获得GCB币。

矿机按充值金额不同分为4个等级,公司对会员有包括推荐奖、对碰奖、管理奖、层奖在内的不同奖励。

1.推荐奖:上线发展下线可以获得10%的奖励,系统将下线的业务量按照10%提成计算给上线。

2.对碰奖:对于直接发展的下线及第二级、第三级代理可以两两配对,获取较低充值金额10%的奖励。

3.管理奖:对于自己的下线,只要存在对碰奖,每一级就可以再获取对碰奖的10%作为奖励,该提成计算到下线的第三级别。

4.层奖:上线可以拿自己所有下线总业绩的3%至5%的奖金,最高可以拿到9层。

(二)该传销团伙层级分布

该传销团伙共有七大层级,李某明、被告人李某发为第一层级,包括被告人龙某清、林某明、向某良等在内的多人组成余下六个层级,等级分明,结构清晰。

(三)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

被告人李某发成立的某全球购公司与李某明名下的某付公司一起合作发行推广GCB币。通过在酒店召开宣讲会等形式,要求参加者以购买GCB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被告人龙某清通过在深圳市罗湖区等地宣讲,现场帮助注册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林某明、张某(另案处理)、赖某河(另案处理)等人。其中,张某、赖某河为其助理,张某负责帮其收钱和转账,赖某河负责其支线客户的注册开户事宜。

被告人林某明直接或间接发展向某良等人。根据其银行流水,有22人通过向林某明购买GCB币成为下线投资人。

被告人向某良协助某付公司推广GCB币,通过微信宣传拉人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从下线购买矿机和GCB币等行为中获取介绍奖、对碰奖、管理奖等动态收益并进行“对冲”套现获利。

三、裁判结果

本案被告人李某发、龙某清、林某明、向某良组织、领导以推销GCB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矿机和GCB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被告人李某发、龙某清已上诉。

 

借着区块链技术这一新兴社会热点,有不法之徒以数字货币为幌子实施犯罪。对此,南山法院温馨提示,要警惕假区块链陷阱及传销陷阱,学会保护自我,切莫被一时的利益迷了心智。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