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柴某,保证在诉讼中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依法接受处罚。特此保证。” 近日,在南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影响较大的“某航空少被指电梯内骚扰男同事”的涉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中,合议庭在法庭审理中主动适用当事人具结制度,要求当事人当庭宣读《保证书》,引导当事人如实陈述,顺利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取得良好审理效果。 一、男子被猥亵,是确有其事还是人性难测? 2019年9月,同在某航空公司工作的原告柴某、被告于某因工作关系相识。 2019年10月,于某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及相关微信群发布消息,称2019年10月11日凌晨柴某在其小区电梯及住处对被告“做了见不得人的事”,要求柴某道歉,随后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柴某猥亵。 同年10月19日,于某向深圳卫视《第一现场》栏目报料,称电梯内被同事骚扰。事发后,“某航空少被指电梯内骚扰男同事”事件迅速引发舆论关注,微博阅读量累计达4.4亿人次。 2020年初,柴某认为于某发表的言论涉及不实陈述,极大降低了柴某的社会评价,给柴某的名誉和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遂向南山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2020年5月中旬,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6月,南山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定于某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的发言及电视节目中的相关言论构成对柴某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该案判决书已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二、“孤男寡男”,没有任何旁证,案件该如何准确认定? (一)适用当事人具结制度,虚假陈述须担责 案件受理后,合议庭成员经过认真阅卷发现,该案的很多关键事实均是在只有原、被告双方在场、没有任何旁证的情形下发生。如何查明此类事实,关系到案件的准确认定。 经过综合分析现有证据及案情,合议庭决定在庭审中适用当事人具结制度,由当事人当庭宣读《保证书》,并由法庭告知虚假陈述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引导当事人如实陈述。此举为该案案件事实的查明提供有力保证。 (二)适时抓住矛盾点,连续询问效果佳 庭审中,原告柴某、被告于某在宣读完《保证书》后,均明显对自己的陈述更加慎重,对待法庭的提问也更加谨慎。最终,合议庭适时抓住一方当事人的矛盾陈述连续询问,对其起到较好的心理震慑作用,使得本案事实查明工作顺利推进。 三、在法律的威严面前,谎言者无处遁形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逃避法律制裁而作虚假陈述、作伪证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一行为,既严重损害守法方的合法权益,助长不讲诚信的社会不良风气,也影响司法公正与权威。 诚信原则,既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在诉讼中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让诚信者行、背信者退,使诚信原则真正成为司法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帝王规则”。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明确了当事人的具结义务。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对当事人的具结制度更进一步完善,既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还要求当事人以大声朗读的方式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以更好地起到具结效果。这一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为法庭事实查明提供了制度利器。本案正是通过准确理解并积极适用当事人具结制度,取得了良好的审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