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山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取得新进展。我们从审结或执结的案例中精心遴选了类型新颖、社会关注度高、有一定影响力的13件案件作为年度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刑事、民商事、执行等领域,既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典型案例,也有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文章构成作品案等知识产权前沿案例;既有企业经营者必看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等涉及公司经营案例,也有与你我他息息相关的业主撤销权案、租赁合同纠纷案等涉及民生领域案例。 南山法院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发挥其以案释法的作用,助力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01 钟某、黄某生等45人涉黑案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陈某森(另案处理)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纠集同道等途径,网罗“两劳”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福永街道一带为非作恶,并利用其与当地另一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陈某东(已判决)的密切关系,相互勾联,相互利用,逐步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领导者,以本案被告人及其他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员等为组织成员,形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按照江湖规矩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长期通过非法手段经营土地开发、废品收购、赌场等行业,实施了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非法财富,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0年5月28日,南山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钟某、黄某生等45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容留卖淫罪、强奸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洗钱罪、包庇罪、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处三十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并没收作案工具。本案判处罚金刑共计人民币498万元。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2020年5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森等74人涉黑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洗钱罪、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串通投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森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7503万元;另有二人被判处死缓,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七十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四个月。全案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4503亿元。 02 黄某文等五人强迫交易涉恶案 深圳建国泌尿外科医院(以下简称“建国医院”)于2015年9月注册成立,被告人黄某文等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郝某倩、谭某、谢某玲、蓝某芳等分工配合参与强迫交易。先由蓝某芳等咨询客服人员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夸大宣传治疗效果,引诱被害人到建国医院就医。治疗过程中,该医院通过夸大病情,虚增治疗项目,迫使被害人支付不必要的巨额治疗费,系民营医疗行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20年5月21日,南山法院一审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文等五人一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初某东等4人寻衅滋事涉恶案 2016年12月,被告人初某东向深圳市神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了南某电子大厦,后以其控制的宏某瑞公司开展该大厦的物业租赁业务。在对外转租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其中招商部以口头承诺营造正常营商环境、保护商户利益等措施吸引商户进驻,物业部与客户签订格式合同,财务部收取押金。合同履行期间,物业部和工程部提供不符合市场价值的低端服务,大多数商户经营困难,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物业部、工程部便通过锁门、阻拦、威胁、恐吓等方式使租户无法搬走自己店内物品,从而达到强占租户财物及押金的非法目的。从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初某东、邱某光、曹某、韩某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前述类似方式实施了8起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 2020年6月23日,南山法院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初某东等4人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初某东、韩某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黄某生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黄某生租用某公司车牌并将自己购入的车辆登记至该公司名下。后在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过程中,该车辆因登记在该公司名下被法院查封、扣押,黄某生因此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继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南山法院经审理后确认黄某生系涉案车辆(不含车牌)实际所有权人,申请执行人系基于普通金钱债权申请执行,黄某生有权基于物权所有权请求排除强制执行,但黄某生为规避限行政策而将车辆登记于他人名下,对于诉讼产生具有明显过错,虽其胜诉,但相应诉讼费应由其承担。 南山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涉案车辆归原告黄某生所有,不得执行涉案轿车,案件受理费由黄某生承担。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既保护了动产物权实际权利人利益,同时通过诉讼费用负担方式维护了无过错方利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5 原告深圳市芭某堂动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芭某堂海月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某燕、马某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原告主张其向第三人马某伦收购深圳市南山区安某宠物诊所资产,以该资产设立被告,并委托第三人王某燕办理公司注册事宜,但在被告公司登记过程中,第三人王某燕擅自将唯一股东登记为王某燕本人,且拒绝配合原告关于办理变更登记的要求。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商登记文件本身并不具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当权属争议仅涉及公司内部法律关系时,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出资情况、股东权利行使等实质要件为认定依据。原告系深圳市南山区安某宠物诊所资产的买受人,第三人王某燕系基于原告委托而设立被告,其自身并无出资意思,被告的公司资本均来源于原告。因此,第三人王某燕虽登记为被告持股比例100%的股东,但原告系被告的实际出资人,王某燕与原告客观上形成了股权代持关系,故案涉股权权益应归原告享有,故南山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第三人王某燕持有的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芭某堂海月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由原告深圳市芭某堂动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享有。本案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从实质要件上审查确认了股东资格,既保护了实际出资人的股权权益,又保障了经济主体的平稳运营。 06 腾讯Dream writer人工智能作品纠纷案 2018年8月20日,被告盈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贷之家”网站转载了由腾讯机器人Dream writer自动撰写的一篇文章。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分析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创作过程,认定涉案文章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且属于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控侵权文章已删除,南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盈某公司赔偿原告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系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其明确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借鉴意义,该案入选“2019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2020年度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十大版权热点案件,就该案撰写的案例分析荣获“全国法院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 07 某热播电视剧超前付费点播案 2019年12月,被告腾讯公司针对腾讯视频里的某热播电视剧推出了超前付费点播的增值服务,原告林某发现在被告推出超前付费点播服务后,作为会员也不能观看已经更新的全部剧集,需要再次付费。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被告用户协议中包括超前付费点播内容在内的多个条款无效。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前付费点播”模式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被告在推出该项增值服务时并未给予原告拒绝该服务的途径,因此该项变更不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南山法院确认了被告用户协议中关于排除格式条款无效的格式条款无效。故南山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用户协议部首及导言部分中的“双方确认前述条款并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并同意该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条款无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并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8 原告深圳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桦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9年4月,原告价某网络公司承租了被告桦某商业公司位于松某大厦496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办公,原告价某网络公司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导致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多交付的租金。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房屋面积差异是否导致显失公平的判断,可以从标的房屋是否为承租人指定租赁的特定房屋;签订合同前是否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是否现场勘查房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固定月租抑或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租金);合同履行中是否有装修等可能知悉房屋面积等行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等方面进行全方面地分析考量。南山法院综合分析案件情况,判定本案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驳回了原告价某网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9 原告苏某华诉被告严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严某配偶黄某辉向苏某华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转入黄某辉、严某、成都天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账户。苏某华曾起诉黄某辉偿还该借款,双方达成调解,苏某华申请强制执行后未能执行到全部款项。苏某华又对严某提起诉讼,主张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虽系原告与黄某辉签署,但严某确认借款用于成都天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且严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故可认定借款系用于严某与黄某辉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属夫妻共同债务。 南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严某对黄某辉在调解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共同生产经营”情形的应用。 10 原告深圳光某谷公司诉被告安庆光某谷公司、文某、国某、徐某华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文某系原告总经理,国某、徐某华系原告监事。三人未经原告股东会同意,擅自成立经营范围与原告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安庆光某谷公司,并利用安庆光某谷公司对外高价承接会展业务后低价转给原告实际承制,赚取差价。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文某、国某、徐某华存在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停止自营与原告同类业务。被告负有证明其企业营业收入并非来自同类型业务、违反竞业义务的高管未从企业取得收入的举证责任。因被告举证不能,法院综合个案案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酌定高管的收入金额,并判令所得收入归入原告公司。故一审判决被告安庆市光某谷公司等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光某谷”字样的企业名称;被告文某、国某、徐某华立即停止自营与原告深圳光某谷公司同类业务;被告文某、国某、徐某华赔偿原告深圳光某谷公司人民币10万元到12500元不等;并驳回原告深圳光某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1 原告钜某公司诉被告龙某花园业委会业主撤销权案 原告钜某公司系龙某花园的开发商,2018年龙某花园召开业主大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机构,并将小区停车场的管理纳入招标文件对外招标。原告钜某公司认为龙某花园大厦停车场为其合法所有,并由其委托案外人经营管理,故起诉请求撤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立即停止对外进行物业管理单位招标的相关行为。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大会决议及招投标文件内容未涉及停车场的归属及收益分配,内容未损害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小区停车场不能进行分割管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对整个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统一管理,小区业主大会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包括小区停车场在内的小区进行统一管理。故南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钜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2 原告深圳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城县洪某食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9年,被告蒙城县洪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深圳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购买乌拉圭、阿根廷等地的进口肉类制品,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购买牛肉、腿骨、牛腩等共247000千克的肉类制品,价值共计932205美元(折合人民币约612万元),被告需支付30%的保证金。然而,一场忽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2020年初席卷而来,进口肉类制品的销售遭遇严冬,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剩余货款,从而产生了额外的滞箱滞港等费用,原、被告就上述费用该如何负担产生了较大争议,导致剩余货物迟迟未能提取。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以尽量减少双方当事人的损失为目的,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在历时两个多月的努力后,最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司法手段,高效便捷多元化解矛盾,为企业复工复产护航,努力保障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3 深圳市信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世某展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深圳市信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某公司)与深圳市世某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某展公司)产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世某展公司搬离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华明路与南商路交汇处南某雅苑小区1至5栋房产(房产共计10032.4平方米),并交付该房产给信某公司;世某展公司自2019年2月1日至实际交付房产之日止按860000元/月的标准向信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因世某展公司拒不履行该仲裁裁决,深圳中院指定该案由南山法院执行。经调查,涉案房产共计333间房屋及11个商铺、主体众多、转租情况普遍、法律关系复杂,若直接采取强制搬迁措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南山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联合粤海街道办事处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分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鼓励其进行和解。经过多次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在强制搬迁存在较大风险的情况下,该案执行干警及时改变执行思路,研判案情,找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及利益共同点,合理提出执行和解建议,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本案执行对涉案小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居民的影响。既让案件当事人兑现了法律权益,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