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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下半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招录笔试成绩及面试人选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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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08 17:32:14 打印

根据《深圳法院2021年下半年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招录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笔试总成绩(仅公布合格人员)和面试人选名单予以公告(详见附件1、附件2)。所有报考人员均可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本人笔试总成绩。

全市法院法官助理职位笔试总成绩合格线为55分,书记员职位笔试总成绩合格线为50分。

一、面试

1.间:2021年12月14日(周二)

2.地点

深圳人才大市场大厦1楼(具体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39号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创新园)

3.携带或出示的材料

1)笔试准考证;

2)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3“粤康码”绿码;

4通信大数据行程卡

5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可出示“粤康码”载明的核酸检测结果,或纸质核酸检测证明,或其它核酸检测证明材料。)

6)本人填写并签名的《健康承诺书》(附件3)。

参加面试的考生报到时间为上午7:30-8:15,本人携带以上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注意:书记员职位与法官助理职位面试时间相同,候考室不同,请考生届时按照现场指引到对应职位候考室报到候考,参加面试抽签。未能准时报到的(即上午8:15前),按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处理。

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考生严格遵守防疫要求,不要前往有疫情风险地区,提前做好核酸检测,持48小时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能进入考场。

二、资格复审

面试当天进行资格复审,考生须提供的材料主要有: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位认证报告(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研究生需增加提供大学本科的学历学位材料;暂未取得证书的2021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同时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未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提交盖有司法部门印章的法律资格考试主观题合格成绩单;

4.获奖证书等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请按顺序整理,均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学历、学位证书验证证明不能当场提供的,可在办理正式招录手续时提供。资格复审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取消面试成绩,且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面试地点不提供打印、复印服务。

三、面试防疫注意事项

1.参加面试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要求保持1米以上距离依次接受体温检测进入考场。

2.具有以下情况的考生将不得进入考场参加面试:

1)现场体温检测37.3℃。

2)没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粤康码为红黄码(省外对应健康码红黄码)。

3)正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

4)未按照我市防控政策完成健康管理的境外旅居史人员、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地市其他地区的考生。

3.如考生体温异常或有其他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由专人将考生带至应急隔离点进行询问和检查,严格按照防疫防控要求执行,考生应予以配合;如考试过程中发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或者考点所在地区出现疫情,由现场医护、卫生防疫人员作出专业评估,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综合研判和应急处置,考生应予以配合。

4.请考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免影响考试。考生应在进入考场前如实向现场工作人员反映自身健康情况,并配合检查,凡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将可能取消考生考试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考生责任。

5.考生应严格落实深圳市疫情防控要求,如14天有新增本土病例报告的省市和重点关注城市旅居史的,请务必提前与我院工作人员联系,了解疫情防控政策,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以免无法参加考试而造成损失,电话:0755-86608025,邮箱:570381217@qq.com

四、其他事项

1.考生报到后,将通讯工具等个人随身物品统一交工作人员保管,待面试结束后再取回,请不要携带贵重物品。

2.考点不提供停车位,请考生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及交通路线。

3.根据工作安排,面试结束后,将尽快公布招录总成绩和体检人选名单,体检时间暂定1217日(周五),请各考生密切关注我院官网,具体体检时间以官网公告为准。

 

附件:

附件1: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下半年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招录笔试成绩(合格部分)

附件2: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下半年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招录面试人选名单

附件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下半年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招录面试健康承诺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127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