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首页 > 法院动态 > 法院要闻

与法同行•知识产权篇|“拉踩”式营销构成不正当竞争——南山法院一案例入选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05-10 16:42:43 打印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2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与蓝电(深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0日,蓝电(深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电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特斯拉汽车用品推广文章,推销其经营的车用脚垫、手机支架和头枕等商品,并在文章多次使用“小气吧啦的特斯拉对待新车友们,已经小气到脚垫也不提供了”“真真毛坯房汽车”等描述。8月21日,蓝电公司发布特斯拉汽车保险、贷款推广文章,宣传其公司可以为车主提供比特斯拉公司更低、更划算的金融、保险业务。

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公司)认为,蓝电公司的行为客观上贬损了特斯拉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并通过混淆的手段损害了特斯拉公司的经营利益,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起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蓝电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

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首先,原告特斯拉公司与被告蓝电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电动汽车及零部件生产、汽车用品销售、维修,系同业竞争者。其次,被告蓝电公司在网络平台所发布的文章中所表述的“小气巴拉的特斯拉”“毛坯房汽车”“糟糕的座椅”等内容已经超出了客观、合理评价的范围,其表述显然会使原告特斯拉公司的客户对原告产品产生负面评价,以上行为损害了原告特斯拉公司的商业信誉,已构成商业诋毁。

再次,被告蓝电公司在大众点评上的店铺名称使用了“特斯拉”三个字,在其价目表上均有“特斯拉”字样,且店铺悬挂特斯拉车标等,上述行为显然会让一般消费者误认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该行为已经构成混淆行为。

综上,南山法院判决:被告蓝电公司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移除其在网络平台上和实体店铺中发布、布置的对原告特斯拉公司构成商业诋毁以及混淆行为的相关侵权内容;在网络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三十日,公开为原告特斯拉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赔偿原告特斯拉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新能源产业公司行为正当性审查问题,判决结果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具有鲜明的司法导向。

新能源汽车行业融合了新能源、互联网、大数据等多项技术变革,本案中的特斯拉公司在电动驱动汽车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蓝电公司一方面利用网络媒体发布文章贬损原告商誉,另一方面在其经营的店铺中悬挂两家公司商标的旗帜等行为,让一般消费者误认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蓝电公司通过上述行为迅速占领市场,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温馨提示:企业经营过程中应秉承诚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在宣传产品时,不应对他人产品有“混淆”“拉踩”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否则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