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强调,宪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建设被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法治梦”不仅仅是法律人的梦想,更是全社会各民族共同的憧憬。 2012年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东时提出:广东要努力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排头兵、深化改革开放的先行地、探索科学发展的实验区,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广东作为中国社会改革的先锋,在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更要有敢为天下先的革新意识,法治建设应以宪法法律为本,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观,努力打造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二千三百多年前,亚士提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论断,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虽然现代法治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但法治涵义中所体现的诸如民主、人权、公平正义等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价值。法治昌明或是我们孜孜不断所追求的法治理想图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每个法律人合力希望达到的目标。 作为一名基层司法工作者,努力践行司法规则、维护司法权威是本职工作,我们敬畏法律,更坚信法治精神,在司法建设过程中,“法治梦”更是承载我们司法实践的一盏明灯。不论如何,司法需要公平公正、独立、高效的价值理念。 老子有言:“以正治国”。公平正义是国家是否法治化的试金石。公正,也必然成为百姓对司法的核心要求。如何公正司法?在当下中国的政治体制环境下,司法体制改革迫在眉睫。一方面要加强司法人员的法治信仰和法律素养,在具体司法行动中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推进司法权、检察权运行的规范化、公开化,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另一方面,确保宪法第126条和131条赋予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权力,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更是中国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一次重大发展。我国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的全面、协调发展。以司法领域人权保障为例,自2004年底开始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和加强刑事司法中对人权的保障,如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监狱、看守所管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以及改革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等。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2条,并通过完善各项具体制度加以体现,从而极大提升了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保证了宪法原则的贯彻落实。2013年4月26日,河南平顶山中院因证据不足宣判羁押近12年的李怀亮无罪,当庭释放;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当事人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敢于纠错,这不仅仅是对这些冤案当事人的交代,也是司法机关提升公信力,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中国梦的一个司法缩影。 中国梦是每一个公民共同编织的美好蓝图。法治将为中国梦的实现保驾护航,只有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昌明的盛世才能早日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