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被告人秦某奎投案自首,已被取保是否应判处缓刑? 【要点提示】 缓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且悔罪表现明显,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被取保的被告人如果犯罪性质恶劣,或累犯等都不适用判处缓刑。 【案例索引】 一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719号。 【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奎,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所。2011年9月15日被告人秦某奎到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8月1日由南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奎和同案犯韩某风、王某利(已判刑)预谋抢劫,韩某风提议到深圳市南山区塘朗村一带抢钱。随后,三人乘公交车于当晚20时许到达塘朗村。韩某风、秦某奎在一杂货店内购买了两把西瓜刀,两人各自用衣服包住一把刀。当天21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奎和韩某风、王某利走到塘朗村学苑大道大沙河旁边树林里,看见被害人余某军、郭某容坐在河堤上,三人围上前,秦某奎向两人索要钱财,余某军回答没钱,秦某奎与韩某风随即掏出西瓜刀威胁两位受害人,抢走一部泰讯牌N8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93元)及一部杂牌手机。作案后,韩某风将抢来的泰讯牌N87型手机留作自用,后送给其父亲使用,另一部杂牌手机因太破旧被其丢弃。 2011年9月15日,被告人秦某奎到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审判】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秦某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秦某奎虽有持刀参与抢劫过程,但被告人秦某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到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评析】 抢劫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罪,一般抢劫依法应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秦某奎是2011年公安部“清网行动”中主动投案的,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及有关政策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奎伙同他人有预谋有组织有准备地实施犯罪,且被告人持刀参与抢劫,性质比较恶劣,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其虽已取保,但对其适用缓刑释放后是否会继续危害社会并无把握,故对其不适用缓刑,法庭最终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判处了实刑,重新逮捕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