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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高档小区多次盗窃、工作稳定频伸贼手,他们图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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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24 17:03:53 打印

年近五旬的家庭主妇,本科学历,曾供职于某世界五百强科技公司,家住高档小区、生活美满。不满三十的年轻小伙,大专学历,工作稳定,有固定收入。谁能想到这两人竟然因为盗窃行为,站到了法庭被告席。明明不缺钱花,却偏偏多次顺手牵羊,他们到底图什么?来看看南山法院的审理结果。

一、她,为贪便宜共“逃单”35次

被告人梁某,无业,本科学历,曾供职于某世界五百强科技公司,家住南山区深圳湾片区某高档小区。2月18日开始,她多次到南山区某鲜生超市购买蔬菜和肉类,该超市有自助扫码付款的服务,顾客只需在自助收银台用手机扫描预购买的商品上贴的二维码来进行结账。梁某自认,出于贪便宜的心理,经常采取只扫码支付部分商品费用的方式“逃单”,对其他部分商品不扫码不付款直接装入袋子带走。

2月18日至3月31日,短短43天内,梁某共在该超市采取如上方式盗窃食品等各类商品35次,被盗窃商品共计人民币4039.19元,扣除超市活动优惠和梁某的会员折扣后为人民币3523.34元。

3月31日下午,梁某在该超市再次作案时被工作人员抓获,梁某当场承认自己的行为,补缴盗窃费用并在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二、他,先后7次盗窃价值万余元商品

被告人马某,大专文化,在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曾因寻衅滋事,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

3月4日至3月19日,被告人马某先后7次到南山区某福超市,在自助收银台通过扫码并支付部分商品款项,另一部分不扫码不付款直接带走的方式盗窃超市的酒和食品等商品。

3月23日,马某通过如上方式盗窃面膜、黄牛肉等商品,被超市工作人员查获并报警,马某在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5月3日,马某家属赔偿某福超市人民币11187.31元。

三、判决结果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梁某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及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被告人马某构成盗窃罪,法院综合考虑其前科劣迹,及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的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这两位被告人,虽生活无忧却行盗窃之事,在扼腕叹息之时,也提醒大家,违法犯罪不可为,莫存侥幸之心,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日常生活中,更要学法懂法,莫贪小便宜,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