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帮忙照顾未成年人的情况颇多,但现行法律暂未就隔代探望权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隔代探望可否获得支持呢? 近日,南山法院西丽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涉港、涉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一、案情简介 A女士与K先生于2010年相识并相恋,后两人因性格不合于2013年分手,分手后A女士才发现自己怀孕了,但K先生称自己无力养育孩子。后来,A女士与香港居民B先生相恋并结婚,婚后于2014年4月生下小k。经DNA鉴定,K先生系小k的生物学父亲。 小k出生后一年,K先生不幸身亡,于是小k的爷爷、奶奶从东北老家来到深圳与A女士一起照顾小k。不久A女士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便随B先生一起定居香港。小k则由爷爷、奶奶在深圳租房陪读,抚养、照顾至今。2021年10月,A女士考虑到小k已年满6周岁,想让其到香港上学,于是将小k的爷爷、奶奶诉至法院,要求将小k变更为由其抚养。 二、法院审理 这是一起涉及妇女、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失独老年人等多方权益的特殊抚养纠纷案件。 承办法官仔细研判案情后,认为调解结案才能更好地维护各方权益,达到案结事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最佳效果。 经庭前调解,小k的爷爷、奶奶考虑到A女士是小k的生母,应该会照顾好小k,初步同意由A女士直接抚养小k。但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小k的爷爷、奶奶突然反悔,不同意小k由A女士抚养,并称小k的生父去世后,他们有权抚养小k,且小k此前也一直由他们在抚养、照顾。调解工作暂无法进行,于是开庭审理。 庭审中,法官了解到小k的爷爷、奶奶之所以反悔,是因为两位老人不放心小k到香港学习、生活,且担心小k去了香港之后,再也见不到小k了。其症结就是隔代探望问题。 庭审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A女士主动提出将隔代探望权在调解协议中予以明确,以消除小k爷爷、奶奶的顾虑;在保障探望小k的前提下,小k爷爷、奶奶也表示同意小k由A女士直接抚养。最终,双方达成小k由A女士抚养,小k爷爷、奶奶可探望小k,且寒、暑假小k可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 A女士须履行协助义务的调解协议。 签署调解协议后,小k年逾古稀的爷爷激动地握住法官的手,说:“谢谢法官、调解员,你们为我们解决了大难题,我与老伴终于可以放心回老家安享晚年了。” 三、法官说法 亲权既是法定权利,亦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亲情不会因为法律未规定相应的权利义务而消散。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不幸先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又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应当充分考虑并得到支持。这既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是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本案中,小k虽是非婚生子,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A女士作为小k的母亲有抚养、教育、保护小k的权利和义务。而小k的爷爷、奶奶白发人送走黑发人,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多年来对小k尽到了抚养照顾的义务,其对小k的隔代探望权理应保障。 经调解,确认了A女士对小k的抚养权,以及小k爷爷、奶奶对小k的隔代探望权。A女士的法定抚养权得到有效维护;小k以后能在母亲的照顾、陪伴下学习、生活,并拥有与爷爷、奶奶互动和相处的机会,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小k的爷爷、奶奶与小k的亲情和情感也得以维系,亦有利于两位老人的身心健康。本案调解结案,使得妇女、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失独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