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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知识产权篇|聚合式洗稿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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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25 16:09:10 打印

2021年6月,为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争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南山法院特推出“创业路上 与法同行”专栏,受到企业、群众的广泛好评。为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南山法院应时而动,对标对表“先行示范·行在南山”大讨论活动工作要求,在此基础上开设与法同行·民事篇、与法同行·商事篇、与法同行·执行篇、与法同行·调解篇、与法同行·知产篇、与法同行·家事篇等系列专栏,一期一案、以案说法,深入开展普法工作,提升全民法治素养,为南山区加快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勇当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标杆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引言:“洗稿”也称“伪原创”,即通过同语义词替换、拆词等方法对他人原创内容进行“清洗”后再以原创的名义发文。“洗稿”最初为人工进行,后来发展为以人工将原创文章导入软件进行,本案中被告的“洗稿”行为更进一步,发展为通过软件自动搜索不同自媒体平台上的热门文章并进行聚合式“搬运”与“洗稿”,其违反自媒体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行为标准,损害了自媒体行业的生态系统以及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涉案内容创作平台的运营者。被告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自媒体助手”软件提供了批量聚合涉案平台等热点文章链接,并提供“文章导入”“导入编辑”“智能重写”“发布”等功能。原告认为被告该行为侵害了其正常运营秩序和商业生态,故诉至南山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法院审理

南山法院认为,由涉案相关公证书可知,各大自媒体平台的相关协议均表明自媒体平台保护原创和高质量内容、鼓励原创内容输出、抵制抄袭。本案中,被告成立于2018年9月25日, “某自媒体助手”作为其唯一的软件产品,具有聚合式批量洗稿功能,可通过移花接木式的创作将“伪原创”文章批量发布至任意系统平台,这种行为仍然属于抄袭。涉案平台作为原告旗下的一站式内容创作运营平台,其内容可通过原告旗下的多个平台进行分发。原告为运营该平台投入大量成本,并为自身建立了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获得一定的商业利益。若在涉案平台,通过“洗稿”的方式批量产生大量“伪原创”,必然破坏该平台生态系统良好的有序发展,并给原告的商誉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影响了原告的服务质量,降低了用户对原告所提供服务的评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及商业信誉,同时也违背了自媒体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行为标准,不利于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鉴于本案在案证据不能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所得。根据法律规定,南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进行确定。在确定本案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1.侵权软件作为被告唯一运行软件,其以“伪原创”为核心功能,聚合式批量洗稿,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较高。

2.由涉案公证书可知,被告在产品宣传中以“伪原创”为核心卖点,进行系统性的“伪原创”培训,教导他人进行针对性躲避自媒体平台运营规则,并诱导式鼓励抄袭,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其他自媒体平台的合法权益。

3.被告提交的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30日财务报表明显失真,其通过不断变化第三方平台来收取相关收益。经法院要求其提供通过第三方平台收款的相关记录后,被告仍拒不提供其侵权获利所得。

4.原告为本案所进行的合理支出,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5.除涉及原告的自媒体平台外,被告的涉案软件还涉及多家自媒体平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所有涉案自媒体平台中的市场份额,等等。

综上,南山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费用。

本案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正确,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490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自媒体行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并创造了巨大价值。其中,原创更是自媒体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灵魂。本案所涉及的聚合式洗稿软件对原创文章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仅侵犯某个个体的利益,还严重损害了整个自媒体行业的生态系统以及合法权益。本案综合考量了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被告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原告在行业中所占份额、本案所涉多家自媒体平台等多个因素,依法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力惩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