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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理的财产型犯罪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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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05-23 17:42:16 打印

           我院审理的财产型犯罪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调研报告

                                刘余敏

    深圳作为国家改革开放的前沿和窗口,社会经济高速、持续、稳定发展,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近几年,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也不断增长。本文拟通过对我院近两年审结的刑事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就当前财产型犯罪(主要指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招摇撞骗)案件作初步的探讨,并结合特区经济发展、社会变化等现状,探求减少该类犯罪的可行性对策。

    一、当前财产型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

    2003年,我院审结了各类刑事案件558宗787人,其中财产型犯罪案件357宗513人(抢夺案件:41宗42人;抢劫案件:146宗230人;盗窃案件:154宗216人;敲诈勒索案件:16宗25人),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6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0宗34人,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4%;未成年人数占全部犯罪人数的4.2%。参与犯罪的人员全部为非深圳户籍。

    2004年底,我院审结刑事案件890宗1340人,与去年相比,刑事案件总数增加了59.5%,犯罪人数上升了70.3%。财产型犯罪案件616宗970人(抢夺案件:146宗166人;抢劫案件:232宗439人;盗窃案件:210宗319人;敲诈勒索案件:28宗46人),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69.2%,人数占全部犯罪人数的72.4%。其中抢夺案件上升了256%;抢劫案件上升了59%;盗窃案件上升了36%;敲诈勒索案件上升了75%。犯罪人员全部非深圳户籍。

    二、当前财产型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通过分析已审结的财产型犯罪案件,我们发现这些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一)一部分外来人员已经成为犯罪主体群落。受地理位置、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深圳形成了以外来人员为主体的特殊人员结构--95%以上的人口由来自全国各地的外来人员组成。特殊的地域环境、复杂的人员成分,是外来人员成为深圳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群落的客观因素。从我院目前刑事案件的统计情况看,财产型犯罪的涉案人员全部为外来人员,他们因诸多因素而实施犯罪已经为一种事实。这一犯罪群体在城中村出租屋和城乡结合区域内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对深圳的社会秩序和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也影响了深圳的投资发展环境和特区良好的声誉。

    (二)犯罪表现为“三个集中”。

    1、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主要以侵犯财产犯罪为主。在已经审结的财产型犯罪案件中,“两抢”(抢劫、抢夺)案件357宗,占全部案件的42%;盗窃案件195宗,占全部案件的23%,“两抢”和盗窃两类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数量占全部刑事案件的65%。

    2、犯罪的时间、地点相对集中。涉案被告人实施抢劫和抢夺的时间多选择在午夜或傍晚、上、下班的高峰期间;地点多选择在公交车站、行人稀少的路段或者是公园、街心花园等比较僻静的地方;而盗窃案件的时间和地点则是选择在企业员工下班后的午夜,或者是选择公寓、写字楼。

    3、犯罪对象相对集中。从对案件被害人的资料统计情况看,实施抢劫、抢夺的犯罪分子通常把犯罪目标锁定在上、下班的单身女性或晚上在一起谈恋爱的男女青年,工业园区内的打工人员,也是被抢劫或抢夺的重点对象。

   (三)共同犯罪是主要的犯罪形式之一,且犯罪人员组成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在审结的财产型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为183宗522人,占该类案件总数的29.7%,是主要的犯罪形式之一。且犯罪人员组成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参与犯罪的人员在一起为实施犯罪而随意组合,少则二、三个人,多的则是六、七个人;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多为来深圳一同打工的老乡或者是结识不久的“朋友”。这些人在犯罪之前,在深圳基本上是处于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无固定收入的“三无”状态,除少数作案人是在现场被抓获外,其余的犯罪人员都是在城中村的出租屋和十元店内抓获的。

    外来人员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实施财产型犯罪,在前几年是比较少见的,近年来,在财产型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所占的比例已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四)犯罪方式简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和手段,通常是趁单身女性行走不备之机实施抢夺,或者是持刀威逼、殴打被害人等手段,要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是以推销、找工作、打工等名义进入公寓或写字楼,乘办公室内无人之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或者是以故意碰撞被害人,借机敲诈被害人的钱财。作案工具常常使用的是水果刀、螺丝刀等。“两抢”的赃物也是价值不等,从价值几百元的手机、黄金、白金饰物、手提包,到容易销赃价值几万元的车辆(主要以微型面包车、出租车为主)。有的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后,通常会立即销赃,销赃时通常没有固定的价格和指定的地点。综合来看,收赃地点多为个人经营的手机店、金银首饰加工店和废品收购站。

    (五)犯罪分子年龄呈低龄化趋势,青少年犯罪突出。在2004年已审结的刑事案件中,有470宗666人为青少年犯罪(本文所指青少年犯罪是指被告人年龄在25岁以下的人员犯罪),同2003年相比增加了232宗339人,案件数量增加了49.4%,涉案的被告人数量增长50.9%。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基本上处于18岁-25岁年龄段,而八十年代出生的犯罪人数超过80%。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61宗74人,比2003年增加31宗40人。未成年犯罪案件数占全部刑事案件的6.8 %,未成年犯罪人数占全部犯罪人数的5.5%。在这些犯罪分子中年龄最小的为17岁。从犯罪分子的籍贯看,全部是广西、湖南、湖北、四川、河南等省份的外来人员。

   (六)犯罪动机单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论是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还是在法庭开庭审理的最后陈述阶段,所交代和陈述的犯罪动机都十分简单。90%的被告人都是来深圳来寻找打工赚钱、发财的机会,一旦因文化程度偏低或没有专业技术而被拒之门外后,理想与现实出现了严重偏差,自身的愿望无法实现,生存保障处于危机时,常常是因他人的一句话、一个想法或一个建议,抢劫(夺)、盗窃的犯罪念头就应运而生,并积极响应,进而单独或结伙去实施犯罪。虽然有些犯罪分子在第一次实施犯罪过程中就被当场抓获,但是,还是有一部分犯罪分子往往因第一次得手而感到这种赚钱方式远比打工赚钱更快、更容易,便继续实施犯罪。

   (七)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较多。涉案犯罪嫌疑人在共同实施抢劫、抢夺或盗窃的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案件的主要参与人一人或多人在逃的情况,因诸多因素的存在,无法将犯罪嫌疑人全部缉拿归案。由于有些案件主要的作案人员在逃,同案在押人员又拒绝供述犯罪事实,为法院认定犯罪事实增加了一定的困难。

    三、财产型犯罪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因素。深圳经济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大好形势吸引外来人员的参与,外来人员成为深圳人口的主要成分,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而事实上,目前深圳特区内外大量廉价出租屋的存在,在客观上又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生存的落脚点,这就是深圳与其他特区、与内地完全不同的客观环境。

从大量案件材料反映出来的情况,外来人员中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的人员与庞大的打工部落相比,只占有较小的比例,大多数的外来人员仍无一技之长,所以,真正能够依靠自身素质找到工作的只是少数人,而多数人没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缺乏经济来源,无法满足个人消费和生存的需要。一方面,这些人对获取经济收入的渴望和与深圳的现实需要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他们无法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甚至生存的空间,另一方面,现实社会日趋便捷、丰富的物质条件所产生的诱惑力又驱使一部分人不愿意离开而选择留下。当个人的“淘金梦”通过正当途径和个人努力无法实现时,一些人也就铤而走险去实施犯罪。因此,这类人群成为深圳违法犯罪中的高危群体。

   (二)内部因素。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内部因素通常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家庭因素。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许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都会讲到本人家庭十分困难,到深圳来的目的,就是想到深圳找到一份既体面又有较高收入的工作,以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犯罪分子家庭生活存在贫困是客观现实,而犯罪分子家庭对其本人管教不严,管理失控,缺少必要的家庭资助,而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甚至有些人在深圳犯罪后,其父母才知道孩子在深圳做什么,也才了解到孩子在深圳的处境,但是悔之晚矣。另一方面是被告人自身因素。这些犯罪分子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犯罪的关键因素。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超过85%的犯罪分子文化程度为初中,有10%以上的犯罪分子文化程度仅为小学。许多犯罪分子虽然收到了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和《诉讼权利须知》,但是,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还是经常遇到被告人称根本无法看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甚至有的被告人在法官为其解释后仍然无法完全了解法定的罪名、累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相关的法律术语。几乎所有的被告人在法庭最后陈述时都称自己犯罪是因年幼无知,不懂法,恳请法官能够给予宽大处理。

    正因为被告人对法律的无知,自身文化知识的肤浅,从而导致了许多被告人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面对法院的定罪和量刑,在精神上没有任何准备。特别是那些因抢劫、盗窃数额巨大或入户抢劫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往往认为法院的量刑过重而提出上诉。虽然法律规定了上诉不加刑是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增加了基层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工作负荷,与此同时,也增加了两级法院诉讼成本的开支。这是目前两级法院普遍存在的而又无法在短时间内能给予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对解决目前存在的财产型犯罪的几点思考

    我们认为造成深圳目前刑事案件尤其是财产犯罪率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发展带来的客观因素,同时也有犯罪人员家庭和主观故意等个人因素。面对大量犯罪群体的存在以及发展的趋势,在短时间内,仅靠具有国家权力象征的警察、法庭、监狱等力量,达到减少和避免犯罪案件发生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同时,通过增加司法机关的人员编制、增加审判力量的做法,并不是长期有效的良策。因为增加的编制人数毕竟是有限的,而这些有限的编制人员与由于利益驱使而增加的犯罪数无法同比增长;再从目前深圳高速发展的经济趋势和日趋完善的社会环境等方面看,外来人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进入深圳的数量既无法预测,也无法控制,潜在的犯罪增加趋势应属必然。

    笔者认为,从目前深圳社会特殊的人员构成和所处的实际状况看,从根本上改变深圳的社会治安状况,使社会治安实现根本好转,这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持久的投入才能实现这一目的。

   (一)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强化刑事审判的震慑力和社会影响。由于财产型犯罪具有上述特点,所以,我们在研究这些特点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强化审判机关的震慑力和社会影响,试行司法审判与学校结合、司法审判与社区结合、司法审判与工业园区结合的“三结合”审判方式,将审判工作走向社会、走进社区、走进学校。具体作法是,改变目前单一的宣判方式,选择适当时机,将抢劫、盗窃或抢夺以及敲诈勒索等典型的财产型犯罪案件的判决集中宣判,把宣判由过去在看守场所,改在集中案件多发的大型社区、市民聚集的公共场所、中、小学校、高科技园区或企业密集区域公开进行,真正做到送法进社会,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企业,变单一宣判改为多样宣判。这样做,既可以达到教育被告人本人的目的,又可以起到警示、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人员,教育广大市民和外来人员的作用。

   (二)建立各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全方位的社会治安管理和监督体系。按照现有行政区域划分,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以公、检、法等政法部门为主,工商、劳动等政府职能部门为辅,同时辖区内的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以及企业等多方派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由公、检、法三个部门通报一个时期内在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特点、案件数量、类型、赃物的销售去向等内容,各方代表提出本单位辖区内的治安情况,集体会诊各自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形势,研究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和防范制度,并及时将行政区域的治安治理情况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为规划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案奠定基础。

    同时,通过分析社情,结合案发现场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检查流通领域工作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的措施,重点检查辖区内手机销售门店、黄金加工门店以及废旧物品收购及销售物品情况,并加强对这些重点单位、重点人的监管,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预防、减少和避免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对辖区内出租屋和个体旅店的管理,杜绝犯罪的发生。从案件材料反映的情况看,许多出租屋和十元店已经成为外来人员藏污纳垢的地方,一些外来人员在出租屋和十元店内制定犯罪计划或设圈套实施抢劫、盗窃,而他们在犯罪后的藏匿地点也多在出租屋和十元店内,公安部门也正是在这些地点抓获了绝大部分案件的被告人。因此,整治辖区内的出租屋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应当组成由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和村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参加的管理出租屋的机构,建立和规范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定期采取“地毯式”的检查方式,检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关情况,从而真正将分散的出租屋的责任落实到户、落实到人。只有这样,才能将出租屋管理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犯罪的发生。

    (四)各级执法部门加强对案件多发地段、多发场所的巡查和监管,用人单位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模式。一方面,执法部门应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具有本辖区内的快速反应机制特点的执法队伍,接到群众报案后,在第一时间内达到案件发生地点,抓获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人员遭受不法分子的侵害和财产的损失。另一方面,公安部门要和劳动等部门结合起来,对外来工多的重点单位及重点单位的重点人员实施重点监控,并要求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和健全企业规范的用人制度,包括对人员的身份、背景以及居住等情况建立档案,从而真正建立起符合深圳特色的全方位、立体化的人员管理模式,将规范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