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如何努力提高审判效率 黄长营 美国法官的审判效率比较高。如,根据美国纽约州法院司法行政管理首席法官2000年的法院年度报告,纽约州共有法官1,199人,全年共收案3,821,292宗,共结案3,732,192宗,除去停车罚单案197,113宗,仍结案3,535,079宗,人均结案约2,948宗。如果还想找个放卫星的,那就是笔者曾经访问过的纽约市布鲁克林区遗嘱验证法院,该院只有一名法官,2000年受理案件14,000宗,结案10,000宗。人均年结案近3,000宗,对我国法官来说,简直不可思议。效率是当今司法领域重要课题之一,笔者从借鉴美国经验的角度撰文初步探讨,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高素质法官是提高审判效率的基础。美国法院的审判效率高,其法官素质高是重要原因之一。美国法官的条件:美国公民;任何大学本科毕业后就读美国法学院并获JD法律博士学位;经过严格的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其特点:其一,学历比较高。相当于我们的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其二,知识面比较广。必须是大学其他专业毕业后才能报考法律专业,这样的人才具有双学科结合的知识和能力优势。其三,注重实践经验。学院毕业生必须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才有资格成为法官。先当律师,后任法官,其社会实践的范围显然较宽。其四,人数少。美国纽约州的法官和辅助工作人员之总和与我国广东省法院人员的总和差不多,但广东省约有法官9,900人,法官人数约等于辅助工作人员人数;而纽约州2000年只有法官1,199名,辅助工作人员最多时达15,000人。其五,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强。在美国,法官的地位非常高,一个人如果能够成为法官,那他就功成名就,别无他求了。其六,待遇优厚。如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一般法官年薪151,200美元,中间上诉法院一般法官年薪144,000元,高等法院法官年薪136,700元,最低年薪的是纽约市以外的个别城市法院的法官,110,000元。也就是说,法官最低年薪都超过11万,而一般政府官员年薪只有几万元。 (二)当事人主义诉讼原则有利当事人发挥更多作用。当事人主义是指诉讼中以当事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推动诉讼次第进行为特征的一种诉讼形式。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特征:其一,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启动、推进、终结诉讼程序方面,以及在法庭辩论和提供证据方面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法院据以作出裁判的案件事实,也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而激烈的对抗中展示出来。在这种诉讼结构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其二,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在诉讼中居于中立和超然的地位,一般不介入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法律通常禁止法官主动收集证据或积极谋求当事人和解,法官只能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作出裁判,而且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只能来源于当事人。其三,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尤其是法庭辩论呈现出激烈的对抗色彩。有人形象地称之为是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竞技”或“决斗”,而法官恰似竞技场上的裁判员。由于当事人与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决定了当事人要想在竞技中获胜,必须最大限度地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发挥自己及律师的智慧、能力、辩才。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加强,承当了诉讼中的许多责任和事务,减少了法院在每 一个案件中的人力物力投入,法院可以运用有限的诉讼资源及时化解更多的诉至法院的纠纷,其审判效率方面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美国实行完全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不设调查取证的机构,法官也没有收集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如果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举证,则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在美国,当事人收集和提出证据的范围比我国的宽,如专家鉴定这样的诉讼活动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法院不介入。笔者2001年5月在纽约高等法院旁听的手术美容索赔纠纷一案,原被告都请了医学专家鉴定,结果双方的鉴定结论完全相反,原告方的鉴定认为手术失败,被告方的鉴定认为手术成功。鉴定结论在美国仅作参考,并不是关键性的证据。又如,在美国民事诉讼中,送达一般也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法院不承担这项工作。 (三)强化法院职权以加快诉讼进程。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现在美国加强了法院的职权,特别是加强了对发现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美国联邦民诉规则采用发现程序,这无疑是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发展,但自80年代以来,当事人滥用发现程序的情况相当严重,致使诉讼迟缓,费用昂贵。因此,从80年代到90年代围绕法院如何加强审前程序的管理问题对联邦民诉规则进行了几次重大修改,采用了强化法官审前会议权限等措施。新修改的联邦民诉规则第16条审理前会议把以下5点作为目的:促进案件迅速处理;尽快确立法院对案件的控制,防止由于缺乏管理而出现的拖延诉讼的情况;开庭审理之前制止当事人无益的诉讼活动;充分进行审前准备,以便提高开庭审理的效率;和解,第一次把和解规定为审理前会议的目的。新规则关于法官决定诉讼日程的制度给法官提供了管理和控制案件准备阶段的手段,法官以命令决定这些重要诉讼行为的期限,可以制止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活动,以便加快诉讼进程。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强调当事人主义是相对于中世纪封建专制下职权主义或纠问主义的诉讼程序而言的,但对现代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不能绝对化,也就是说当事人主义并不排除一切法院的职权作用。现在要既公正又迅速地解决民事纠纷,则必须加强法院的职权作用,这是目前各国对民事诉讼法的共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总趋势。 (四)发现程序有利于促进和解。发现程序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相互获取对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的方法。发现程序能促进和解的原因之一是查清了案情事实。双方当事人通过发现程序掌握了争议案件的全部证据,谁是谁非基本明了,再继续诉争,徒然浪费双方人力物力,这样,容易促成当事人自行和解。据统计,美国民事案件中的95%在庭前和解,真正进入开庭程序的,不到5%。原因之二是在发现程序过程中规定了促成当事人和解的相应配套措施。如,根据联邦民诉规则第68条规定,被告在开庭审理10日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该案的判决方案,如果原告拒绝被告所提出的判决方案,经过开庭审理所得到的判决金额与被告所提出的方案等额或不足其数额时,就由原告负担被告提出该方案以后的费用,这个费用包括律师费。在美国民事诉讼中,法院收费很少,鉴定等费用也不多,但律师收费则比较昂贵。在昂贵的费用负担压力下,原告必须认真考虑被告提出的和解方案。即便是未能达成和解进入开庭程序的5%,经过发现程序,当事人准备充分,在开庭时对行将出示的证据胸有成竹,完全不用仔细审核就可据合理质证,相对节约了庭审时间。在庭审过程中,还有一部分案件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应该也与在发现程序中查清了事实有关。 美国的庭前和解率高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法院案件审理的时间长,当事人拖不起,被迫自己和解结案。案件审理周期长的原因:一是法官太少,积案太多,案件按先后顺序就要等待相当长的时间;二是当事人滥用发现程序,致使诉讼耗时持久。一般案件从立案到审结需要多长时间,笔者没有见到权威的统计数据,但根据自己在纽约高等法院的随机抽样调查,应该是4至5年。如笔者在纽约高等法院参与的手术美容索赔案,手术时间是1995年,原告1997年起诉到法院,法院2001年开庭审理此案。至于哪一个是促成和解的主要原因,笔者在纽约高等法院参与的另一个医疗事故索赔案件最能说明问题。该案是某病人因病入院,但医院没有尽力尽责抢救,导致病人死亡而家属起诉索赔。该案拟开庭3个星期,结果中途法官以调解方式结案了。法官劝说原告接受和解方案时仅仅谈了两点,一是和解结案,免去了以判决方式结案后当事人上诉再拖若干年的可能;二是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赔偿金额不可能多于被告提出的和解数额。依笔者的观察,原告当时同意和解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后者。 (五)辩诉交易减少了刑事审判工作量。辩诉交易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方的量刑建议等条件与被告方在法庭外进行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项司法制度。辩诉交易的实践最早产生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当时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犯罪率出现了惊人增长,刑事案件成几倍上升,案件积压严重。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及时处理这些积案,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采用与被告协商和交易的方式结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一个案件的判决中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在第二年的另一个案件中再次强调:“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还指出:“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如果运用得当,它应该受到鼓励。”近年来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结案的。笔者在纽约刑事法院调研时发现,该院法官每天能审理上百宗此类案件,平均几分钟审结一宗。 (六)诉讼请求和当事人的合并。美国民事诉讼中关于合并的规定和做法之特点:其一,合并的种类多。这些合并的种类中,有些名目与我国的相同,如诉讼请求合并、当事人合并、第三人参加诉讼、反诉,等等。名目相同,内容却不完全一样。如第三人参加的共同诉讼中的一种是第三人被加入诉讼,即被告以第三人对其被诉的权利请求负有责任为理由,让第三人作为新的被告加入原来的诉讼。实际上是两个诉讼,即原告诉被告,被告诉第三人。有些名目我国没有,如交叉请求,指在共同诉讼中由一个被告对其他被告提出的请求。也就是说,这个案子不但要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执,还要解决被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其二,合并的力度大。当事人在起诉、反诉或第三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救济请求,没有任何限制,不管合并的请求之间有无关联性,也不论是否属于同一类,均不作为合并的要件。因此,原告可以向被告提出多种不同的请求,同样,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诉也不受限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既然诉讼是因为当事人之间不能自主地解决纠纷而请求法院介入,因此,在同一诉讼中能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所有纠纷自然更为有利。两个以上的纠纷并在一个案子中审理,并不要求相应增加一倍以上的时间,所以,并案的范围广、力度大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七)在法院附设仲裁。随着现代社会生活复杂程度的提高,各种诉讼潮水一般上涨,法院按照普通司法程序将难以应付日益增多的各类诉讼。有鉴如此,西方一些国家为解决这一问题积极探求非正式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办法。在美国纽约,民事法院的小额赔偿法庭受理3000美元以下所有以金钱方式赔偿的诉讼,诉讼费用极低,不需聘请律师,诉讼程序简便,只需去法院登记,填写一份简单的起诉单。当时法院公告牌就写明所有在即日起诉的案件开庭的具体日期。为了方便诉讼,不影响当事人的白天工作,开庭时间定在下班后的6点钟。小额赔偿法庭的仲裁开庭就好象医院的门诊部,若干仲裁员同时开庭。每个仲裁员就象医生叫病人一样,传一对对当事人进入,简单地核查证据并询问双方当事人的各自理由后即作裁决。一名仲裁员一个晚上可以处理十几宗案件。以仲裁方式审结的案件的效率明显:一裁终局,没有上诉;开庭一般只需十几分钟,庭前庭后的工作量也很少;裁决结果填在一张表格上即可,无须制作复杂的仲裁裁决书;仲裁员主要是提供义务服务的律师,开庭没有记录,没有书记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纽约法院的法官人均结案近3000宗其实并不困难:当事人庭前自行和解去掉了民事案件的95%以上,辩诉交易消化了刑事案子的90%,替代诉讼解决纠纷程序再分流一部分,平均每位法官每年正规开庭只需应付一百多宗案子。这一百多宗案子中,有限管辖权初审法院相对简易的程序又对付了一大块,真正落到普通管辖权法院如纽约高等法院每位法官名下的不过一年几十宗案件而已。加上法官们精明强干,尽力尽责,众多的辅助人员协助办案,当事人又承当了许多诸如举证、送达的责任和事务,一名法官实际一年完成几十宗案子当然没有问题。这就是为什么我国法官加班加点地苦干,年结案最多不过两百至三百宗;而美国法官凭借上述措施年结案三千宗仍然轻松自如。如果我们合理借鉴美国法院与效率有关的规定和做法,一定有助于我们审判方式的改革和审判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