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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基层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合议庭结构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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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09-15 15:11:04 打印

    一、基层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遇到的问题

    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发展,外来人员的不断增多以及其他人为因素的交互作用,基层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其中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又占一定的比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存在涉案类型多、赔偿数额高以及诉讼主体复杂等特点,加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既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审理,也有别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而且现行的立法上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外,目前尚无适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状况的操作细则。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基层法院的刑事法官普遍面临“五难”的处境。

    (一)当事人举证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以及近亲属多是在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侵害或是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才提起诉讼的,由于被害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意识缺乏,导致其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常常因不能出具被害人人身或物质被侵害时或其后发生的误工费、住院证明、后期治疗费证据等详实证据材料,导致被害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二)证据采信难。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证据采信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取得的主体不同。刑事案件是国家机关依法履行举证义务,而附带民事案件则是被害人(原告)个人承担举证责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认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由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共同承担调查、取得及固定认定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证据的义务,所取证据经过甄别后,公诉机关在法庭出具被害人陈述等七种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后,这些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即民事案件的原告个人,依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举证责任只能是自行承担。在其举证时,往往受其文化、法律知识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很难避免举证不完整或举证不能,甚至不符合法律规定。2、证据标准不同。刑事与民事案件调查、取证法律规定的标准不同。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要求证据的取得和认定,由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而公、检、法三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合法和关联性;而民事案件证据的调查、举证,依照“谁控告、谁举证”的原则,完全由原告负责,因此,其证据取得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由此影响刑事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如在审理故意伤害等案件,庭审中常常会遇到区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被告与原告)之间过错责任的划分及证据的如何采信的难题。同时,涉及到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反诉等情况,这就使民事证据的举证及法官对采信等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可见,刑事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审判经验,可以通过公诉机关出示证据、庭审、庭审质证,认定案件的刑事部分;而民事部分因受证据取得方式和证据标准的影响,使法官对证据的判断与采信受到限制。

    (三)法官裁决难。在目前法官资源配置的条件下,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通常精于案件刑事部分的审理,注重国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刑事犯罪证据的举证质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适用刑事法律的条款和司法解释对其定罪、量刑,案件的刑事部分易于裁决。而附带民事部分则因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民事侵权赔偿规定的较为原则,刑事法官在裁决时面临一定的困难。主要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民事审判的需要,相继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但是,从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原告主体身份或在深圳居住时间等条件的不同,使某些案件适用的赔偿标准问题显得尤为复杂。如果要求刑事法官在短时间内同民事法官一样,全面熟悉并运用民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作出既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又符合被害人实际损害赔偿标准的裁决就比较困难。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往往难免出现同一类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判决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判决对权利人或义务人截然不同或差别较大的两种结果,而导致原告或被告(被告人)一方或双方上诉的比例增大,不仅造成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影响司法审判的权威。

    (四)结案难。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在二十日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实践中,刑事法官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认罪;而民事部分经过调查,原、被告在证据的认定、赔偿的标准、数额等方面却相差甚远。为了防止被告人超期羁押,刑事法官一般是按照对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刑事部分一并判决,或者按照刑事优先的原则,先下判刑事部分,而后再考虑民事部分的判决。对刑事法官而言,因民事案件本身具有某种特殊性,所以,很难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

    (五)当事人补偿难。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针对被告人已被公安机关先期羁押、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被告人的个人财产的调查和确认做详尽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何保护被害人权益方面的规定也过于简单、笼统;而且与此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调解、反诉等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公安机关通常是从刑事案件成立是否的标准进行调查取证,而对附带民事部分有关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个人私有财产等方面一般不予查证,更无法对被告人的有关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所以,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来说,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有效运用这些法律的规定,确保被害人得到赔偿就显得十分困难,对被害人的补偿也仅仅停留在判决书上。

    二、改革基层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组织结构形式的设想及其价值基础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追求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实现国家立法上设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特殊诉讼的价值和立法目的,在现行有关刑事附带民事法律无法改变的情况下,笔者建议改革现行单一的、封闭的、传统的审判组织模式,建立由刑庭和民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类案件。其价值基础在于:

    (一)建立由刑、民法官组成合议庭,可以最大限度体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效率。

     刑庭与民庭法官共同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同一类型的案件,因刑庭、民庭法官在证据采信的标准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同时可以避免案件的刑事部分及时作出判决后,而民事部分因事实、证据的认定和程序上的原因迟迟不能下判,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公平,达到提供司法效率的目的。

    (二)建立由刑、民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可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保证刑事审判中民事诉讼法律的有效执行。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介于刑事与民事诉讼之间的特殊的诉讼,应当同时适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规定。但是,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程序性的规定过于简单且不具体,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哪些情况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哪些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建立新型的合议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是可以充分发挥民庭法官自身对民事法律理解的优势和运用处理同类或相近案件的丰富经验,加大调解力度(根据被告人提供的情况,合议庭采取各种方法说服被告人的近亲属或朋友到庭进行调解并赔偿原告,并对被告人在量刑时予以酌定从轻处罚);二是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准确、及时地处理附带民事中出现的被告反诉及其他新情况;三是可以在庭前及时指导原告、被告示证、质证,庭审中迅速、准确质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当前立法和司法解释上存在的不足,确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充分、有效的执行,确保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依法进行审理,并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裁决。

    (三)建立由刑、民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可以使刑事犯罪的主体(被告人)依法受到惩罚,确保民事诉讼主体(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其性质是以刑事案件性质为主的诉讼案件,刑事附带的民事诉讼虽然其性质是民事诉讼,但是,这种诉讼是要受到刑事诉讼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诉讼具有一定的从属性。认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认定民事诉讼的基础和前提,而打击犯罪行为,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秩序,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果和目的。所以,建立新型合议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刑事法官和民事法官共同参与案件审结案件,解决以往存在的重刑事、轻民事,重定罪量刑、轻民事赔偿的认识和作法,从而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使原、被告双方合法权益依法得到维护,可以充分体现刑事立法的原则和精神。

    (四)建立由刑、民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可以塑造“全能型”法官,全面提高基层法官的法律专业素质。

    目前,基层法院业务部门的分类使按照刑事、民事案件的性质来划分的,多年的司法实践标明,这样划分,一方面有利于培养某一具体领域专家型的法官,但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法官对其他部门业务的了解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建立刑庭、民庭法官组成的新型合议庭,可以改变目前法官的审判业务状况,可以使法官的审判业务上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变一能为多能,并通过一个时期的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做到较全面地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拓宽法官的审判视野,提高法官审理刑事与民事案件时遇到的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提高法官庭审水平。

    三、刑、民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程序

    为进一步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结合我院近两年来办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并从目前我院刑庭、民庭法官的设置及辅助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出发,笔者拟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以供探讨。

    (一)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建议设立两个合议庭。两个合议庭均由两个刑事法官和一个民事法官组成。如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部分诉讼请求简单,案件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可考虑一名刑事法官、一名民事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二)立案与排期

    1、普通刑事案件

    第一种情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将案件移送我院立案庭后,可由立案庭负责案件排期的人员,审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将改案件排给合议庭,在《刑事案件排期开庭表》(以下简称《开庭表》)注明“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并将一式两份分别移交刑庭、民庭的内勤。案件涉及到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由司法事务室送达。

    第二种情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在法院开庭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原告在法院开庭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后,将案件及《排期表》移交刑庭,刑庭内勤将案件有关民事诉讼程序部分由合议庭民事法官交给司法事务室办理。

    2、简易程序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案情简单,被告人认罪的简易程序案件由刑事法官独任审判,并依法作出判决。鉴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和负责性,为避免刑事附带民事裁决显失公正,确保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如举证期限等),经刑事法官审查案卷并与检察院主诉检察官沟通后,建议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

    刑事法官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由刑庭内勤在两日将相关的法律文书及开庭日期内分别送检察院、本院民庭内勤。

    (三)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涉及到的有关问题

    合议庭人员的职责分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诉讼后,刑事法官主要负责案件刑事部分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工作,经审查后,认为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的,由刑庭内勤将该案主要材料送民庭法官。民庭法官主要负责审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审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是否需要制定裁定文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出现反诉等程序上的情况;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来源是否合法、证明内容和效力等。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