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为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我院不断推进审判流程管理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我院在机构设置上采用的“大立案”格局,与其他法院的“大立案”略有不同,即由司法事务室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审判流程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立案庭除了审查立案外,实际上还分担了审限跟踪等相当部分的审判管理的职能,比如排期分案、审限跟踪等,同时又负责信访、申诉和再审案件的立案,这些工作具有审判监督的性质。立案庭在我院的审判流程管理中究竟应该有什么样的定位与职能?又有怎样科学理论根据?在此,我们结合实践经验就这些问题作一讨论。 一、立案庭与审判流程管理的关系 探讨立案庭在审判流程管理中的定位和职能,首先要理清立案庭与审判流程管理之间的关系。审判流程管理,是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中首次被提出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所给的定义,是指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送达、案件排定、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审理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它是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 审判流程管理与“三个分立”密不可分。“三个分立”是指,按照诉讼进行的不同阶段和程序特点,将本来相互衔接为一体的审判权、执行权、监督权,进行适当的纵向分割,使法院内部形成权力行使上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关系,即通过对“审判、执行、监督”分立,达到司法权行使的廉洁、高效、有序。 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实行“三个分立”的同时,全面推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即根据各类案件在审判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审判流程管理以程序法规定的基本内容及精神为依据,引入现代先进的管理手段,通过对立案、审理、执行、监督等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要环节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及管理目标,确定公开化指标的手段和方式,将审判工作的诸环节纳入管理中,最终实现“法律的管理”。而审判流程管理中的许多工作都需要立案部门来完成,“立审分立”是“三个分立”的内容之一,同时,“审执分立”与“审监分立”的实现也与立案庭的工作密切相关,可以说,立案庭的工作与审判流程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是“三个分立”实现不可或缺的元素,也是从根本上实现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力量。 二、我院实行审判流程管理的现状 根据我院审判流程管理改革的最初构想,由司法事务室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审判流程。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中,司法事务室是统一协调部门。应该说,司法事务室在我院审判流程管理中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并承担了相当部分的审判事务(如保全、送达、调查取证等),促进了案件高效高质的流转。但是,司法事务室作为管理机构存在不足,比如,由于它不是处于受理案件工作的开端,无法对进入流程的案件作出最及时的反应,也无法跟踪审限;再则它与案件执行在流程管理上没有联系,因此,将司法事务室作为唯一的审判流程管理机构是不全面的。而立案庭处于受理案件工作的开端,对于案件流程管理具有一定的优势,比如数据统计、审限跟踪、大要案呈报等。根据这一特点,在我院改革和完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中,注重强化立案庭作用,理顺立案庭与审判流程管理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2004年8月,我院施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试行)》;2004年上半年、2005年上半年刑事案件、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相继统一到由立案庭立案;2005年5月,施行《审限跟踪管理制度》,立案庭作为负责审限跟踪的职能部门,对全院案件开始了时限上的监控;2005年7月,施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把立案庭列为综合部门,负责审限跟踪的管理。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转证明,我院已初步建立了审判流程管理体系。 三、立案庭在我院审判流程管理中的定位 2003年2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工作会议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的职能有:一是各类案件的审查立案,以及与立案直接相关或由立案庭处理有利于案件审理的程序性工作,如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办理、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审查与手续办理、诉前财产和证据保全等。二是负责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与立案,组织、协调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负责完成应承担的信访工作任务。三是组织实施和参与审判工作流程管理。 从工作职能来看,立案庭可以说是身兼数职,而所负职能的综合性决定了立案庭在法院工作中定位的特殊性。对应上级法院的要求和我院的工作实际,立案庭应有三种定位,即审判业务部门、审判监督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这三种身份不是完全割裂、互为排斥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发挥综合效应。 首先,立案庭是审判业务部门。其依据在于,立案作为一个诉讼环节,它负责审查哪些纠纷可以进入法院的司法解决范围。因为没有哪一国法院具有解决一切纠纷的能力,总有一些纠纷不能得到司法的最终裁量。立案机构对诉至法院的各种纠纷进行“过滤”,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排除在法院的纠纷解决程序之外。在此意义上,立案阶段的审理活动不仅是一个诉权保护问题,同时又是一个司法主体自我免疫、过滤纠纷的机制问题,这种机制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不是司法权的滥用。同时,因为立案阶段的审判活动,改变了过去的立案工作行政化倾向,使立案工作诉讼化,更符合司法规律。从根本上说,立案是审判业务活动的第一阶段,这也是立案庭作为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律基础。 其次,立案庭是审判监督部门。理由有二:一是立案庭负责再审案件的审查立案,属于审判监督范围虽然没有对重审案件的最后审理权,但考虑其执掌审判监督程序的入口,在提起监督案件上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称之为审判监督部门;二是立案庭专门负责信访工作。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投诉和控告的主要受理部门,当事人通过信访进行申诉和申请再审,成为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信息来源。 再次,立案庭是审判管理部门。本文在立案庭与审判流程管理的关系部分已经阐述,审判流程管理中的许多工作需要由立案部门来完成,立案庭与审判流程管理密不可分。立案庭依托处于受理案件工作开端,并掌握全院的案件数量和案件分类、流程进度的优势,负责排期分案、大要案呈报、审限跟踪等管理工作,这些是审判流程管理全部内容实现的基础,应当说,立案庭是十分重要的审判管理部门。 四、立案庭在我院审判流程管理中的职能 (一)审判业务职能 审判业务职能是立案庭的首要职能。立案庭作为审判业务部门,具体职能是负责审查立案,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审查”就是“审理”,立案庭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和评价,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驳回或裁定不予受理,所做出的裁定,无异是法院裁判的一部分。 目前,随着立审分立原则的确立和不断深化,我院立案庭审查立案的范围逐渐扩大,目前已实现全部案件都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再审等案件。其中,为切实落实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从2005年开始再审案件由立案庭受理,进一步体现了立审分立原则,促进了立案工作的专门化。 (二)审判管理职能 立案庭对审判的管理是一种“法律的管理”。这种管理与以前法院审判中的行政化管理不同,它发挥的是法律内在的制约要素,其中心是审判工作对程序性规定的遵守和服从,而不是以人的命令、督导为主的行政式规则和纪律。具体内容有: 1.排期分案工作 排期分案是指立案庭在受理刑事、行政、民事、再审案件后,直接使用电脑系统排定承办案件的审判庭、开庭时间、书记员、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对执行案件排定执行员,我们通常把它简称为“四排定”。“四排定”是深化立审分立原则的要求,它运用电脑系统和概率学的方法对案件按比例进行随机的分配,是对审判工作泛行政化的纠正,以求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四排定”的分案方法与以往的做法有所不同,它涉及到各部门工作的分配和协调,并直接关系到每个法官的工作。立案庭将实际操作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查摆问题,形成了《案件排期分案工作规定(试行)》的草稿,期望能对我院立案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起到积极的作用。 2.大要案呈报工作 《南山区人民法院大案、要案预警制度》自2003年出台以来,已经执行了两年。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对于一些影响巨大、性质敏感的案件进行识别,以引起工作中的重视,同时它也为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这一管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些依据,成为审判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大要案”不仅在于“大”和“要”,还有“新”。在大要案呈报表中出现的案例,往往都成为今后司法实践突破的风向标。比如,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识别和呈报就为我院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庭提供了依据。 3.审限跟踪管理工作 按我院《审限跟踪管理制度》的规定,立案庭是实行审限跟踪管理制度的职能部门,内设审限跟踪管理员一名,向立案庭庭长负责,通过流程系统对全院审理和执行的案件进行审限跟踪,建立了审限提示、警示、催办、责令说明等相关配套的程序,该项制度现还处于起步阶段。经实践证明,审限跟踪管理制度所产生的效益是巨大的,它对审判中每个步骤的经过时间是否合理,每个程序是否都以效率为目标,与法律有无冲突进行了司法化的科学管理,强化了诉讼期限制度,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 (三)审判监督职能 立案庭所进行的审判监督活动,是一种法院内部的监督,与法律法规中“审判监督”的含义不同。立案庭的监督功能是通过再审案件的审查立案、审限跟踪和信访工作来实现的。立案庭对再审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再审规定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立案庭还要负责审限跟踪,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实现。另一方面,立案庭完成应承担的信访工作,可以对办案法官进行监督,同时也为法院了解社会意见提供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