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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成因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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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7-20 15:15:12 打印

                   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成因及预防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增多,青少年犯罪的现象频发,犯罪类型日趋多样化,犯罪特征也朝着低龄化、团伙化、残忍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直接影响着整个未成年人群体的健康成长。我院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增加:2006年我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宗,涉案的未成年被告人127人,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则增加到126宗,涉案的未成年被告人则增加到230人,2008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则增加到137宗,涉案未成年人被告人也增加到267人,截至2009年7月14日,涉及未成年的刑事案件已达到100宗,占去年全年收案总数的73%,增长速度之快令人堪忧。因此,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分析,进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遏止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极其紧迫的任务。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

    (一)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根据我院已审结的青少年犯罪的案件来看,犯罪年龄低龄化现象日益严重:2005年16岁以下的案件共5宗,2006年则增加到9宗。由于生理上的发育时间提前以及受不良文化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也比以前要有所提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

    (二)犯罪的组织形式日趋团伙化。团伙作案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这是由于未成年人一般年龄偏小,若单独作案往往缺乏足够的体力和智力,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协作,降低作案难度,使犯罪目的更容易实现。2005年至2008年,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近半数系结伙犯罪。

    (三)犯罪的类型日趋多样化。根据我院近三年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统计,以抢劫、抢夺和盗窃为主的暴力型犯罪和财产型犯罪为多发的犯罪类型,占到未成年案件的一半以上,同时其他类型的犯罪也日益增多。寻衅滋事、贩卖毒品、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介绍卖淫、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案件的发案率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最近司法统计表明,其他类型的案件数量及涉案人数也逐年增多。

   (四)犯罪成员素质普遍较低。大部分涉案的未成年人都很早辍学,未完成义务教育,文化程度不高。2006年,我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有涉案未成年人127人,其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涉案未成年人达103人,占全部涉案人员的81.1%;2007年这一比例则更高。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被告人及初中文化程度的被告人占全部被告人的一半以上,均属于国家法定教育的最低层次。从就业情况看,近三年涉案的未成年被告人中无业人员达348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89.2%。

    二、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成因分析

    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不健全,在各种文化相互冲突、各种价值观相互碰撞的社会里,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极容易出现扭曲,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频发也就再所难免了。正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菲利(Enrico Ferri)所言,“犯罪是特定生理和心理构成在特定自然和社会环境中作用的结果。”根据我院的审判实践,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本质进行分析后,发现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特殊的生理发育时期引起心理上的变化,加上未成年人较弱主观控制能力,从而导致青少年犯罪频发。一方面,步入青春期后,未成年人的身高和体重开始迅速增长。身体发育,为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由于身体的发育,未成年人又表现出精力过剩、易兴奋性、易受暗示性、控制能力弱等群体性特征,导致未成年人在处理事情上容易冲动,缺乏理性思考,易于产生逆反心理。我院近两年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情景型犯罪逐年上升,皆由此原因所造成。

     2、较差的是非辨别能力和淡薄的法律意识使得未成年人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特别是在受到外界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等极端自私价值观的不良影响下,原本尚未定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极易发生扭曲。是非辨别能力的缺失又导致未成年人产生认识上的偏颇,导致逆反心理的产生。在缺乏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引导的情况下,这种逆反心理会日益严重,从而使未成年人通过极端的方式来抗拒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客观原因

     1、不和谐家庭环境以及家庭教育的缺失是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一方面,父母的离异,家庭的破碎使其孩子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感情交流,大部分单亲家庭的孩子处于失管状态之中,往往会造成未成年人偏离正常的发展轨道,走上犯罪的道路。近年来我国离婚率的增加,已成为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诱因。在我院最近3年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23.5%的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为单亲家庭。另一方面,父母对孩子的过度溺爱等一些不当的家庭教育,也容易让未成年人养成自私自利和专横跋扈的性格,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发展,为其走上犯罪道路埋下伏笔。

    2、当前学校功利性的办学思想以及校园法制宣传教育的缺失间接地推动了未成年人走向犯罪。一方面,目前大部分学校盲目片面的追求升学率,而忽视了对学生的品德教育,出现“教书不育人”的现象,忽视了对学生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的塑造。另一方面,在应试教育的模式下,大部分学校不重视校园法制教育,没有积极地引导学生知法、护法,自觉的遵纪守法,造成大部分学生法律意识淡薄。

    3、不良的社会风气、腐朽的价值理念以及庸俗的文化氛围的泛滥,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大的外部诱因。在拜金主义、色情、暴力等不良文化思潮的侵蚀下,很多未成年人迷失了自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种外部的不良影响对未成年人产生了巨大的毒害作用,直接推动着未成年人踏进犯罪的深渊。根据我院对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统计,有一半以上的侵财型犯罪是受了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影响,而大部分暴力型犯罪和性犯罪则很大程度上受到暴力、色情文化的刺激和诱惑。

    4、我国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立法保护不足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的又一社会原因。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但由于这些法律的原则性和高度抽象性,使得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保护难以落到实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鉴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减少应从对外部客观环境和客观条件的完善入手。未成年人无法超越青春期这一特殊年龄阶段,因此我们只有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有效的预防和遏止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可以针对各个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积极预防。

    1、家庭保护性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块教育阵地,因此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屏障。父母作为孩子的启蒙老师,有责任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并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健康的家庭环境。良好的家庭教育可以帮助未成年人塑造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通过从根源上堵塞未成年人的思想漏洞,以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可能性。

    2、学校疏导性预防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塑造品行的重要场所,应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因此,构筑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护网,通过校园法制宣传以及对未成年人人格和品行的塑造,无疑对于遏止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积极而重大的作用。首先,学校应该摒弃应试教育的教育理念,重视培养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等素质的全面发展,不能盲目的“唯成绩”论成败。其次,学校应该改变教育方法,提高教师的素质,做到“教书亦要育人”。再次,要加强对青少年青春期的生理和心理教育,适时的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培育青少年积极健康的心理。最后,要加强校园法制教育,培育并强化未成年人系统而全面的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3、社会控制性预防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保护,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净化社会风气,创造良好的社会外部条件,加强社会控制性预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三道防线。首先,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坚决取缔社会丑恶想象,一些文化娱乐场所如网吧、舞厅等应限制青少年进入,并定期抽查,防止社会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侵蚀,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立法,增强法律实践上的可操作性,通过完善法律来控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后,全社会要加强对弱势未成年人的关爱,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

    4、法庭、社区矫正性预防

    通过法庭和社区矫正的形式,努力做好青少年犯罪的矫正工作,积极预防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发生。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突出这一情况,结合办案有机开展法制教育,选好案例之后与学校合作,积极组织在校学生通过旁听庭审、送法进校园等形式,增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一是开展法庭矫正工作。审判人员的组成也要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来考虑而确定的。未成年人具有心理上的依赖性、人格上的缺陷性、行为上的盲目性,需要温情、感化、引导。在未成年人涉案案件立案后,庭审前应积极主动与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取得联系,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教育、所处的社会环境等相关情况,为庭审作充分的准备工作;庭审后应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回访,与其家长沟通,共同制定教育、培养计划,使未成年犯罪分子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此外,还应为每个未成年被告人建立未成年被告人档案,全面地记录了所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为日后进一步的帮教工作积累足够的信息。二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标志,是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是通过把那些罪行轻微或者经过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以及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置于社区,在司法机关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资源以及社会力量,在判决、载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以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动员社会资源努力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使其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目的所在,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途径。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