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首页 > 审判研究 > 学术调研

基层法院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新思路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09-11-23 16:58:49 打印

    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社会的共同目标和责任,而和谐的社会必定是法治的社会,它离不开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良好法治环境的营造。坚持一贯地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是我们达成这个目标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其全部活动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是社会法治文化运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不同的社会主体有着各自的利益追求和价值取向,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的确认和司法的保护,在日常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能否得到公正高效的协调和解决,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在这样的社会现实条件下,法治建设工作面临着人们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同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之间的矛盾。此时,法院作为司法机构,作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力量,在社会法治进程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使命。然而,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已经使法院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在行使审判职能的同时应如何协调好与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关系,是基础法院在新时期首当其冲要解决好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关键是要在法院审判与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结合点和平衡点,开拓出法院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新思路。要想解决人们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同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之间的矛盾,必须要注重研究如何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建立公平、公正、高效、有序的法治环境,特别是要注重如何使法院以审判活动为依托进一步促进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从本质上来讲,法院以审判活动为依托深入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归根结底是由法院行使职能的特征所决定的。从职能分工的角度来看,法院在职权内容、行为方式等方面同立法或行政机构有本质的差异。法院是对纠纷进行裁断的司法机构,有纠纷方有司法,同时,与立法或行政机构采取积极的行为立法或管理行政事务不同,法院是以消极的方式对纠纷进行裁断和处理的,因为这样才能保证其中立性和公正性,这样的职能分工模式必然决定法院的一切活动都应围绕审判活动而展开。由此可知,法院的法治文化建设工作也不应例外。然而,我们知道,以往传统的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方式通常是举办法律咨询、主动到企业等单位组织法律讲座、发放法律资料、召开宣判大会等等,这些方式尽管对提供诉讼指引或震慑犯罪有一定的帮助,但在今天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快速增长的案件数量之间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法院很难有精力做好这些审判外的工作;况且,在咨询或讲座的过程中,难免会将法院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之中,这不仅有违法院职能行使的本质,也容易使司法机构公正和中立的社会形象受到影响,不利于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的建设;而且,这些工作方式存在涉及范围有限、具有短期性、内容单一性等不足,所以,在新的法治文化建设阶段,要实现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跨越式发展,必须突破原有的文化建设模式,善于求变求新。就法院而言,充分挖掘审判资源优势,通过自身的审判活动促进普法工作的开展,才是法院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的应有之意。

    具体来讲,要实现上述法治文化建设的目的,基层法院应结合审判实践重点抓好两项制度的建设:

    一是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的参与程度,寓法律教育于审判活动。法治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法治、实现全民的知法、守法和用法,而法治的真正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仰赖于公开审判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就是全部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合议等依法不公开的内容外)都要公开进行,包括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公开。之所以要强调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是因为司法审判过程是纠纷主体间利益冲突的集中表现和激烈碰撞的过程,也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充分运用和展示的过程,如果当事人和其他群众能够充分参与这个过程,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许多法律知识,了解法律如何运用,这种方式比起单纯说教式的法律宣传教育将更生动、具体;另一方面,通过公开程序对纠纷做出的裁决,不仅可以限制法官对案件裁决的恣意化倾向,也可以使裁决容易得到当事人和其他旁听群众的信服,从而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平度,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和认同感,减少申诉翻案、上访的几率,提高司法的权威。可以说,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是增强人们对法律的深度认知及理解运用的一个重要手段,有着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

    然而,尽管我国三大诉讼法律都明确了公开审判原则,但关于公开审判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完善,审判公开主要集中表现在庭审和判决宣告两个环节,没有贯穿审判活动的始终,一些对案件的裁决有实质影响的审判活动,如当事人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一般在开庭审理前已经完成,这样,在开庭审理时的认证、质证就比较简单了。但是如果认证和质证的过程不公开,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就不明白这个证据是如何取得的以及为什么要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而令当事人或旁听群众所学所感甚少;再加上有的法院囿于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如缺乏大型的审判法庭,使社会公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受到局限。所有这些因素从客观上都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的参与程度,需要从立法、司法体制和物质条件上不断改进和完善。

    二是切实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实现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点面结合。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2005年5月起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可以充分体现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面,从法治文化建设的角度来看,切实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拓宽法律普及渠道、提升法律普及的深度也有着重要意义。首先,按《决定》的规定,人民陪审员是直接从基层选任产生的,他们可以来自各个领域,有着非常广泛的群众基础,来自于群众,服务于群众。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案件的审理,在自己学到更多法律知识的同时,还成为将法律知识和司法理念传达给周围群众的纽带,以点带面,是社会法治文化建设工作中的主要力量。其次,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可以对审判活动进行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监督,人民陪审员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但他们可以依据社会道德标准或其所具备的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理性的判断,在与审判员的审判思维形成互补的同时,还可加强廉政监督,促进司法的公正。可见,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贯彻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发扬司法民主、增强司法权威、实现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点面结合的多赢之举。

    总之,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推广是法律能够得以有效运用的基础,更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和切入点,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则是普及和推广法律知识的平台,两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我们有理由确信通过相关审判制度的不断完善,基层法院的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定会迈向新的台阶。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