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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及其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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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1-30 09:04:52 打印

    

    近年来在审判和执行实践中不时有发现虚假诉讼案例,并且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当事人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另有少数人诚信缺失,该种诉讼有逐渐增加之趋势。所谓虚假诉讼,多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利用法院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形式合法,实质非法”是虚假诉讼的核心特点。虚假诉讼损害了司法威信,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其结果最终危害社会公平正义。

    一、虚假诉讼产生的基础

    1、民事诉讼的私法性质

民事诉讼是有关于私法的实现程序。在民商事法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一项基础而重要的原则,在不影响社会公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民法将大多数决定权归还当事人本身。相应的,在诉讼中,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亦可以自主解决其纠纷。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辩论主义和法官被动性这些诉讼特点都表现的尤为鲜明。相较于“发现绝对真实”,民事诉讼更倾向于“权衡可能性”;这样,对于实际纠纷的真伪和当事人表达的真伪,法官面临很多“不必查明”和“不能查明”。这就易于导致虚假诉讼的产生。

    2、民事诉讼的程序特征

    首先,法院做出的生效民事裁决具有对世效力,一旦做出只能通过再审途径纠正,这种事后救济往往已经不能补偿损失、惩罚虚假诉讼当事人。其次,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一般不需要“超越合理怀疑”,事实认定方面往往是权衡、比较,即使怀疑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可能,一般来讲法官很难掌握确切证据。最后,民事调解的基本内容主要基于当事人意愿,这种快捷的纠纷解决模式也往往为虚假诉讼所利用。

    3、现阶段社会现实

    我国处于体制转换的时期,法律法规不甚完善;另一方面,社会上很多制度规范也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当事人于是利用其“创造”出来的民事诉讼解决问题。在社会宏观的角度,法律是他们选择的工具,法律的权威和有效是他们选择的原因。在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强调个人利益和司法资源不足都是虚假诉讼产生的社会基础。

    二、司法实践中的各类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有规律可循的。第一,虚假诉讼多为财产纠纷。第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往往关系比较密切。第三,虚假诉讼的证据多数不足或者禁不起细究。第四,多数虚假诉讼当事人倾向于意见一致,或者在较短时间结案。第五,部分虚假诉讼标的较大且不合理。

    1、避债虚假诉讼。此类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即当事人双方合谋虚构一个借贷纠纷,然后利用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或者判决书转移财产。经济纠纷中常见的案件如深圳市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某印刷厂借贷纠纷一案,当事人往往利用虚假的民事诉讼避债,即通过诉讼结果将本应对第三人负有还款义务的被告财产转移至原告名下。民事案件中常见的案件如常某与苏某民间借贷一案,被告苏某亦通过该诉讼意图达到其在离婚诉讼前将其本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原告名下的目的。

    2、利用诉讼程序的虚假诉讼。例如田某诉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查,原告田某是被告庞某好友,被告在房价飞涨之前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签订合约之后反悔,故制造该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欠款不还,且向法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据此查封被告不想卖的房产。而案外买房者则极易因为该房产被法院查封而解除当初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通过利用法院的保全程序达到非法目的。

    3、缠诉虚假诉讼。如刘某诉张某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刘某即不断更换案由向法院起诉被告,而民事诉讼原理中的“一事不再理”并不禁止案由不同但事实相同或类似的诉讼,故原告利用民事诉讼达到了骚扰被告的日常生活,令其疲于接收法院传票及各类诉讼文书的目的。

    4、不实陈述虚假诉讼。如陈某诉肖某某欠款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明知被告在深圳的住址却向法院提供了假住址,而法院依据被告身份证原住址的送达往往因送达不到而被退回。法院依照诉讼程序送达不到被告之后公告,两个月之后做出缺席判决。此类案件的被告经常在执行阶段才得知该诉讼,失去了答辩机会。

    5、利用诉讼结果办理手续。利用虚假诉讼办理某些通过正常途径无法办理的手续。比如深圳以前长期存在小孩户口随母的政策,其父母为了将小孩户口入深户,制造虚假离婚诉讼,并且将小孩判给户口在深圳的父亲抚养,通过此诉讼将小孩户口转入深户。

    三、预防与应对虚假诉讼

    1、在立案阶段减少虚假诉讼

    由于民事诉讼对于立案条件并无实质性审查的规定,因此在立案阶段杜绝虚假诉讼的发生其实相当困难。但仍可通过立案过程中的审慎检视力求减少一部分虚假诉讼。

    第一,当事人在本院有多个非系列案的案件时,特别是多个财产案件,立案庭法官可以在之后的案件中对每个案件的主审法官分别加以提醒。这样有助于法官通过案件之间的沟通比较掌握尽可能多的情况。第二,立案时注意审查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现阶段很多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并未具有针对法院立案审查的意识,经常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或者关系亲密的原、被告之间一起来法院立案,此时立案法官可以向其告知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并且将可疑案件告知主审法官。第三,南山法院正在与公安部门协调商讨的在立案大厅引进当事人个人信息联网的联络机制如能建立,亦必将对于减少虚假诉讼将发挥显著作用。该机制将大大减少深圳市作为一个移民城市,很多诉讼参加人的送达地址不明(原告故意不提供正确送达地址)而导致缺席参加审理的情况。

    2、在案件审理中预防虚假诉讼

    在较为经典的避债诉讼审理过程中,案件主审法官通过细致审查,可将虚假诉讼的可能降至最低。

    第一,法官首先应审查被告是否到庭及案件金额。对于被告无法送达以及金额比较大的案件予以特别注意。第二,法官应对案件的基础关系和给付形式要求当事人做出说明。如民商事审理中常常遇到的只有一张借据的案件,法官对于可疑情况可要求当事人出示证明基础关系的证据。第三,法官密切注意庭审过程中的双方当事人态度以及庭审表现。如果双方自始坚持调解或者矛盾几乎不存在,主审法官应特别谨慎。这其中涉及到法官的判断标准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可疑的大额案件或者证据不是很充分(比如无法提供转账凭证)的案件,法官应秉承审慎负责的心态,不调解结案,应查清事实之后做出判决。第四,法官应告知各方当事人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严肃告知将对当事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第五,在必要的条件下,如原告提交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证据确有难度,可以考虑依职权调查取证。第六,如果被告有相关债务经查证属实,应考虑向利益相关人告知诉讼情况。如相关债权人主张本案标的,可考虑将其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加强沟通,完善预防虚假诉讼的机制

   第一,法官之间的沟通要顺畅。南山法院民一庭曾有一宗离婚案件涉及婚姻共同财产的股权分割问题,其后两名案外人分别诉至本院派出法庭,主张该股权。离婚案件的主审法官及时与两宗股权纠纷案件的法官联系。法官们根据案件起诉时间以及当事人表现,合理怀疑股权纠纷的案件原告与离婚案件被告(股权所有人)有密切联系,故细致做离婚案件被告的思想工作,结果离婚案件以调解结案,股权纠纷的二原告马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这也从侧面证实了法官们对股权纠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怀疑。

    第二,利用诉讼系统查清当事人有无其他外债亦是杜绝虚假诉讼的有效途径。这就需要法院内部以及整个法院系统之间的沟通。在法院内部,对于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当事人和案件进行登记备案;在案件审理时对于怀疑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要主动通过信息系统搜索当事人所涉及的案件以及进展等情况,初步查明有无损害第三者利益的可能。

    第三,加强对制造虚假案件者的法律制裁。对于参与制造虚假案件的有关人员按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律师往往是虚假诉讼的谋划者或实际操作者,对于律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告知律管部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对其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充分利用对于利益相关人的诉讼通报机制。如诉讼过程中发现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应将案件告知利益相关人,其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诉讼。

    第五,完善第三人诉讼制度。扩大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适用范围,将对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诉讼结果将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包括进来。

    4、补救:案外人异议、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回转

通过以上措施,应当可以杜绝大部分的虚假诉讼。但如若虚假诉讼设计良好,实在不易被察觉,也应就虚假诉讼导致的错误裁判及时纠正。在审理阶段的错误裁判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执行阶段以及执行完毕的错误裁判,应适用执行回转。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