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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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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1-30 09:21:46 打印

  

    近年来,我国大范围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如2008年震惊中外的“三鹿”奶粉事件,接连爆出的甲醛鸭血和“地沟油”问题,以及在国内闹得沸沸扬扬的“王老吉”夏枯草争端。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及至生命,让人们切实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的颁布意义重大,立法质量较高,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足,本文以南山法院的案件审理情况为视角,试作简要分析。

    一、案件受理情况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南山法院共受理涉及食品安全的民事案件17宗,涉案标的金额18.8万元,无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案件审理情况见统计表)。从法院审理的涉及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来看,这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一)涉案范围相对单一。诉讼案件主要发生在食品销售领域,以辖区的湾畔百货、海雅百货、沃尔玛、吉之岛等百货公司、商场、超市为主。(二)诉讼原因多样化。主要包括食品质量问题;虚假广告、虚假标识、虚假告知等商家不诚信行为;消费者要求行使知情权等。此外,由于原告相对固定,存在职业打假人为图私利而提起诉讼的可能。(三)索赔标的金额有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因食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的,除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部分消费者往往还诉请高额精神损害赔偿。例如,我院审理的(2010)深南法民一初第943号案件,原告称因服用被告具有减肥功能的食品“瘦身养颜宝”后,逐渐出现精神亢奋、思维异常等情况,要求赔偿金额达8万余元。(四)诉讼主体日趋复杂化。案件的被告除以往的超市、商场等商品销售者外,逐渐扩展到食品加工商、饮料生产公司、生物技术开发公司等食品加工者和制造者。

南山法院食品安全案件情况统计表

(2009年6月至2010年10月)

原告 被告 案由 审理

情况

曾照兴 深圳湾畔百货有限公司 食品质量 撤诉

曾照兴 深圳湾畔百货有限公司 食品质量 撤诉

曾照兴 深圳市鸿福家乐百货有限公司 食品质量 撤诉

曾照兴 深圳市四海宜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霸王(中国)饮料有限公司 食品质量 撤诉

李雪松 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蛇口分店、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桂林西麦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食品质量、

要求行使知情权 撤诉

李雪松 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蛇口分店、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质量、

要求行使知情权 撤诉

李雪松 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蛇口分店、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惠士食品厂有限公司 食品质量、

要求行使知情权 撤诉

李雪松 深圳市海雅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江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质量 撤诉

李雪松 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吉之岛海岸城店、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广东华氏食品工业公司 食品质量、

要求行使知情权 撤诉

李雪松 傅敦苗、汕头奥斯达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质量 撤诉

李雪松 傅敦苗、汕头市金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质量 撤诉

李雪松 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南山百货分公司、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食品质量、

要求行使知情权 撤诉

韩飞 深圳市湾畔百货有限公司 食品质量 撤诉

韩飞 深圳市湾畔百货有限公司 食品质量 撤诉

赵际文 深圳市湾畔百货有限公司 食品质量 撤诉

赵际文 深圳市湾畔百货有限公司 食品质量 审理中

Kudelev Pavel 深圳市宝华药行连锁有限公司华苑分店、深圳市宝华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威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虚假标识、虚假告知 审理中

    南山法院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的民事案件,一方面强化审判职能,及时化解纠纷。将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涉及民计民生问题与中央政法委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在审判中,力求做到高效率、高质量,保证案件的客观公正,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在庭审中,加强调解工作,努力提高当庭履行率,最大程度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去年6月以来,我院受理的17宗涉及食品安全的民事案件,有15宗案件经调解撤诉,调撤率达88.2%,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强化宣传功效,提高维权意识。针对多数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很少索要购货凭证,维权时举证困难;部分消费者发现所购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却因食品金额小、嫌麻烦等种种原因而不愿维权的事实,南山法院加大对《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针对商家的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选取典型案例,加强对商家的法制教育,并就其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使案件审理与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此外,我院在每年的3月15日、12月4日,都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3.15”、“12.4”法制宣传活动,散发各种普及法律知识的宣传材料,解答群众在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讲解伪劣食品的辨认及其投诉方法等,通过强化法律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二、《食品安全法》的不足之处

    从目前各方面的反映来看,《食品安全法》在立法上的进步意义大致体现在三个方面:(一)立法理念的转变。《食品安全法》与旧的《食品卫生法》最大的差别在于,后者的立法定位于对食品卫生问题的监管;而新的《食品安全法》则带有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和服务消费者的色彩,其立法定位于消费者的安全问题。(二)立法内容的完善。《食品安全法》首次确立了一系列良好的制度:诸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十倍赔偿制度、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等。这些制度对于食品安全的保障将起到积极作用。(三)立法民主的进步。《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公布后,共征求到社会各界以电子邮件、寄信、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的意见11327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召开了9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逐条审议。

尽管《食品安全法》有着诸多的进步,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南山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维权意识不强。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很多消费者不知道怎么维权,往往自认倒霉,采取忍让沉默的态度,不能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由于维权成本相对过高,许多消费者不愿维权,不少消费者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考虑到诉讼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便放弃了维权。而有些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需要通过鉴定检测才能定性,相对较高的鉴定检测费用,也使得消费者望而却步,放弃维权。《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南山法院案件受理数仅17宗,从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上述问题。

    (二)《食品安全法》的“10倍赔偿金”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消费者有无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关键所在。《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但实践中,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格一般不高,消费者为了10倍的赔偿金到外地向生产商索赔并不可行。此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也往往会以不知为由,抗辩消费者行使10倍的赔偿权。种种原因,使得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空中楼阁”。

    (三)消费者维权仍存在一定难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虽然规定了“双倍赔偿”制度,但真正要得到双倍赔偿并非容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要得到双倍赔偿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经营者有欺诈故意;二是消费者有因经营者的欺诈而上当受骗的结果;三是消费者上当受骗的结果与经营者的欺诈存在因果关系。但实践中,要同时满足上述几个条件比较困难,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其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者要证明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十分困难,这就使得经营者在很多情况下逃脱惩罚。《食品安全法》虽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部分扬弃,但就消费者在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没有太大改变,消费者维权难度并未降低。

    (四)消费者举报条款的欠缺是一大遗憾。公益诉讼制度与举报制度相比较具有诸多优越性,这已被国外许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践经验所证实,而且我国也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了论证。但是,从司法实际上看,目前我国实行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很多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不具备实行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健全消费者奖励举报制度,既可以弥补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也可以有效地遏制制售假冒伪劣的行为。但《食品安全法》却欠缺有关奖励举报人的规定,这从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消费者对制售假冒伪劣的制衡作用。

    三、《食品安全法》的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相关立法。由于《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目前配套法规、规章滞后问题比较突出。比如保健食品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至今没有出台。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尽量细化模糊规定,使之确实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建议在充分吸收《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立法的成功经验外,参考设置某些特别制度,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例如,赋予消费者以“撤销权”、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制度、加大对制售伪劣假冒食品的惩罚、强化对不公平条款的控制等。

    二是对消费者进行深入教育,以提高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水平。建议政府机构、消费者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使其了解自己在食品安全方面有哪些正当的权利和义务,树立科学的消费观,选择正确的消费方式;教育消费者认识自己在市场经济中所拥有的地位,自发的实现消费者的权利;教育消费者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如何正确保护自身权利,如加强证据意识,保管好发票或消费凭证,合理地提出诉讼请求等。通过深化教育,增强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

    三是加大对建立诚信市场氛围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舆论宣传力度。建议相关部门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突出重点对象,采取多种形式,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确保宣传实效。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进基层活动,特别是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大排档、百货公司、超市商场等更要宣传到户;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网络和通讯平台等信息化手段,采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广为宣传,大力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知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教育工作,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引导其树立起“靠信誉求生存、靠质量谋发展”的诚信经营理念。在此方面,法院也可积极提供相关的典型案例。

    四是加强部门配合,形成食品安全监管整治工作合力。建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法院、行政部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沟通、分析、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法院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将继续贯彻“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与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紧密配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审理好每一起食品安全案件,维护社会正义。

参考文献:

[1]李朝阳:《食品安全性管理的发展趋势》,人民大学网站农业经济食品安全论坛,2003(11)。

[2]张迅雷:《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05(3)。

[3]杨健:《“苏丹红”给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带来的启示》,中国卫生法制,2005(5)。

[4]庄婧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看我国责任政府的构建》,法制与社会,2009(10)。

[5]林益:《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之回顾》,法制天地,2010(8)。

[6]曹莹:《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四大亮点》,科技与法制,2010(9)。

[7]孙嵩、俞幼达:《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0(22)。

[8]徐见爽:《从食品安全角度看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中国商届,208(11)。

[9]新华网:《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司法业务文选,2009(9)。

[10]郑明明:《透视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政府预防——基于责任政府视角下的研究》,合肥学院学报,2008(25)。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