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决执行难既是法院捍卫司法权威、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更是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法院具体的执行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群众无法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情况。只要法院没有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财产,执行申请人通常会认为这是“执行难”问题。实际上,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穷尽执行手段都无法执行到位,这样的案子不属于“执行难”,而属于“执行不能”。 一、什么是“执行难”?解决“执行难”重点在哪里? 执行难应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或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因此,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重点就是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使这部分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为此,人民法院要致力于解决自身存在的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不规范执行等问题,不断增强执行流程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获得感。 二、什么是“执行不能”?如何理性对待“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这需要当事人和全社会给予充分理解和正确对待。对这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建立执行程序退出机制,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比如建立自然人或非法人的破产制度以及强制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来消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还要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来予以消化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概括起来说,就是要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基本消除;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令人信服的甄别手段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基本形成。 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标准是什么? 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标准问题,最高法院将引入由多家权威研究机构、新闻媒体以及法学家团队组成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研究制定这方面的评价体系。在目标期限届满前,由第三方按照既定的评价体系进行效果评估,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确保评价标准和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