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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与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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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0-20 20:04:02 打印

【内容摘要】“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垒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作为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而郑重确定。人民法庭正是最基层的法治细胞,是发展法治和依法治国的“毫末”和“垒土”。时至今日,人民法庭,往往与“简陋”、“不发达”、“不正式”等等字眼联系在一起。我们往往联想到马锡五审判方式,继而进入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画境。但是在深圳等经济较发达城市,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承载着审理绝大部分诉讼案件的重任,而法治之路,正是始于基层法庭的一宗宗“非大要案”的纠纷。本文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发展情况与展望为视角,分析和探讨人民法庭现状,研析现阶段人民法庭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尝试方向,以期为推进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进程作出有益贡献。

【关键字】法庭 创新 法治 基层

    一、经济发达地区法庭现状

深圳市现有罗湖、福田、南山、盐田、龙岗、宝安五个区法院。其中,南山、龙岗、宝安三个区院设立了人民法庭。南山法院设立有蛇口、西丽、粤海、沙河、前海五个派出法庭。就法律而言,司法实践注定带着地方性的横向特征;就司法而言,矛盾纠纷体现着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纵向特性。随着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巨变,在改革开放的窗口----深圳,我们可以更明显地察觉到经济社会的变化与发展及其对司法的深远影响。

    (一)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熟人社会迅速瓦解,向人际关系相对陌生、经济关系更为重要的市民社会转变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外来人口流入深圳,原著村落逐渐消失,以血缘和地缘作为连接的人际纽带难以维持,在交往中不得不依靠契约去维系。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经济主体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令经济主体不得不适应贸易规则和主动选择契约。人际和经济交往的增加不仅使大量纠纷的发生成为可能,且大量纠纷产生于不同地域的主体之间,同时也使得纠纷越来越复杂。另一方面,人民法庭辖区往往涵盖发展之中的深圳原住民居住的原始村,乡绅作用虽不断弱化,但仍不可忽视。我们还可以看到,部分村民自治组织管理有序,令不少矛盾纠纷能够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了矛盾纠纷不断加深和激化。

    (二)经济增长下行和物价上涨压力并存,基层法庭普通民事纠纷高速增长

涉及经济和民生的房地产买卖、房屋违建、劳动关系、医疗卫生、教育就业、婚姻家庭、食品安全、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等社会矛盾多发多变,由此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这些纠纷案件往往与经济转型与民生需求交织,一旦处理不好极易向政治性、群体性、敏感性事件转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法庭辖区内,往往城中村、工业区林立,上述纠纷案件易发多发。

    (三)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公正愈加关注,对司法效能的要求日益增高

一方面,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已越来越深入人心,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特别在商事领域,发生纠纷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逐渐成为常态。同时,职业维权诉讼系列化、公益诉讼破冰、虚假诉讼增多等新情况不断出现。案多人少,司法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司法资源的稀缺性突显。另一方面,近年来互联、移动通信数字技术等新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报纸、博客、微博等新媒体形态已日益成为舆论传播和热点聚焦的重要源头,审判工作必须面对更加复杂的舆情环境。当事人为逃避责任,给审判人员施加舆论压力,虚构事实并利用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体进行炒作的现象层出不穷。

    二、法庭社会管理创新之难点

人民法庭在经济社会高度的发展中,案件负荷压力过大,不堪运转。法庭审理的案件绝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或者因划分法庭受案范围标准的规定,容易被误解为法庭只是审理简单易处理的案件。实际上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并不是以是否简易为标准,而仅仅是以是否属于法庭辖区内、依法有无管辖权为标准,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也并非与案件难易程度完全成正比。就民事案件而言,并不一定说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就比人民法院院部受理的案件简单。相反的是,人民法庭审判人员可能要面对人民法院院部的审判人员更多的压力,归纳如下:

(一)远离家庭。部分人民法庭所在地较为偏远,可能远离法庭审判工作人员家庭所在地,出现法庭审判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无法回家的现实情况,对家庭子女关注不够,也影响到法庭队伍思想状况的稳定性。

(二)厌案心理。个别法庭审判工作人员讨厌办案。分析形成该心理的原因如下:一是案件数量大;二是案件繁杂,当事人素质整体不高,处理这些案件耗时久、效率低、效果不理想,最重要的是在工作过程中无法得到当事人配合;三是案件重复率高,基于深圳市各基层法院人民法院所处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法庭审理的案件较集中在四大块,即离婚、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买卖合同。

(三)考评弱势。人民法庭远离法院院部,法庭审判工作人员与法院院部审判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相对较少,法院院部审判工作人员不认识已在法庭工作数年的审判工作人员的情况并不罕见。对在法庭工作的审判人员德能勤绩廉的了解不深,必然影响对其考核评价的客观性,令法庭审判工作人员在考评方面存在一定的弱势。

    三、新时期人民法庭司法的主要矛盾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清晰看到人民法庭在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疑难问题和主要矛盾。

第一,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与司法需求急增的矛盾。司法资源在特定的时空内是固定的,伴随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和对司法期望越来越高,司法资源与诉讼激增间的冲突明显。

第二,司法专业化与司法亲民化的矛盾。司法专业化是现代司法的重要特征,而现代法治社会蕴含的民主主义理念具有民众参与司法的诉求,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去实现两者的结合尤为重要。

第三,司法程序正义与诉讼成本高昂的矛盾。现代司法必然要求其体现程序正义的要求,实现实体的公平正义。但是,诉讼程序严密化在对当事人权利彻底保障的同时,诉讼的货币成本和时间成本必然增长。这在给当事人带来压力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抑制司法效率的提高,造成的后果是诉讼迟延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满与司法公信力缺失。

上述经济社会的变化与发展,新时期司法存在的根本性矛盾,对人民法庭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人民法庭的发展道路产生了重大影响,需要我们不断创新,用更具智慧的司法理性去分析与解决。

    四、人民法庭发展思路

    (一)建设法庭“绿色通道”

为适应法庭案件较为简易的特征,人民法院的绿色通道是人民法院针对部分案件实行快立案、快送达、快审理、快结案,确保优先处理的机制。以南山法院为例,针对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从立案开始即力求一个“快”字,让公正来得更快捷: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并用特制绿色案卷袋收装诉讼材料,表明案件属绿色通道案件,并规定原则上立案至审结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人民法庭审理的多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且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占受理案件总量的比例较大,人民法庭在保障“绿色通道”畅通工作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巨大。与此同时,人民法庭可凭借其审判工作优势,结合裁判文书改革工作,推进裁判文书的简化。

    (二)推进小额速裁快速审判

传统诉讼制度的设计,以追求公平公正为最高价值取向,而为保障公平公正所设计的诉讼制度成本较高,在解决小额诉讼请求的案件中,不但当事人付出了大量诉讼成本,司法资源也同样大量耗费,其结果是人民法院疲于应对巨量的诉讼案件,而诉讼的迟延又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不满。小额速裁是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在逐步引入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的基础上,针对小额钱债诉讼所建立的诉讼制度。在赋予当事人选择权的基础上,小额诉讼过程中法官更为主动地介入诉讼,而当事人双方的对抗则受一定的限制,旨在通过法官的职权指挥缩短诉讼周期,以节省人力、费用和时间,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小额诉讼以速裁方式结案,降低上诉率,基本实现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结。

20117月,深圳市各基层法院全面启动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这种简便易行的速裁模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这一符合司法改革理念,契合当今世界各国司法发展潮流的诉讼制度,虽然是正处于发展状态,但已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人民法庭可以推进小额速裁在法庭的施行,为小额速裁工作的改进与发展积累经验。

    (三)开发诉讼调解对接模式

20104月,南山法院在经过近半年的调查研究,与南山区司法局联合下发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实施办法》,对南山区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进行规范,并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工作,在南山法院四个法庭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对于人民调解组织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在当事人自愿选择司法确认的前提下,由南山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出具《民事调解书》进行确认。如一方当事人违反调解协议内容或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了再次诉讼。

诉调对接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推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既缓解了办案压力,也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人民法庭在诉调对接工作取得丰富经验,借助诉调对接工作平台,法庭在如何能够充分防范诉讼欺诈风险并扩大调解对接案件范围、探索解决“执行难”问题方面,有更多更远的展望。

    (四)基层触角能动司法

法治不应当片面强调司法的被动特征,强调司法独立也并不意味着人民法庭应当“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而配合好地方政府工作不仅是为法庭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能使法庭工作围绕当前的工作重心展开,这种有目的有计划的工作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法官进企业。法官进企业是深圳市两级法院开展的活动,活动的开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国企和民企在发展的过程中,对法律的需求不断增加。法官走进企业,通过走访、座谈的形式,与企业面对面交流,深入了解企业经营发展的情况,广泛征求企业对法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给有需要的企业进行法律宣传,不但有利于人民法庭的发展探索,也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发展。

2、延伸司法服务。法制宣传是司法服务的应有之义,人民法庭应推动建立辖区的普法长效互动机制。以南山法院蛇口法庭为例,通过几年不断努力尝试,该法庭建立起了一套基于法庭、街道办事处、学校及家庭构成的青少年普法长效互动机制。在法庭和街道办事处的共同组织下,每年开展由中小学生参加的名为“青春与法同行”的青少年普法活动,通过参观法庭、游览南山法院法律文化博物馆、旁听庭审、举行模拟法庭等丰富多彩的立体法制教育活动,开展普法宣传,为辖区提供司法服务。在此过程中,法庭既加强了与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社区工作站、学校等单位和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又带动了辖区青少年及其家长对法律和法院的认知热情。人民法庭还可适时进行巡回审判。

    (五)创新基层调解模式

在社会经济生活交往日益频繁、矛盾数量激增的大城市,基层人民法庭化解纠纷,更多需依赖纠纷的源头----社会自身。近年“社会调解”理念兴起,为人民法庭建设新型有效的基层调解模式建设了理论基础。社会调解是指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自愿选择,通过社会力量居中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化解社会矛盾。在新时期,社会调解更多体现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宗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从实际操作中,基层人民法庭的工作实践已经日益证明,专业性质不强而伦理性质强烈的普遍多发矛盾,社会群众本身有比法律科班人士更有效的调解手段。近年流行的各类调解电视节目也充分证明,吸纳、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调解工作,对于化解法院积案压力以及充分提升调解能力是非常必要的。实践中,诸如“居委会大妈”调解等各种特色鲜明的人民调解以及特定领域的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充分体现了社会力量和民间智慧。人民法庭具有工作方式灵活、社会力量易参与和加入的优势,在今后的人民法庭工作中,越来越多的吸引社会调解力量,对于社会综合治理方式的探索和建立,对于现代与传统、民间与国家之间张力的缓和,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六)将行政行为引入法治轨道

基层法庭可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社会管理经验,对于轻微违法违例行为,向违例违法人士发出“告票”,如交通违规告票、违例吸烟告票、违法制造噪音等等。相对人将在“认罚”与“上庭”之间做出选择,如果相关人士对于接受告票处罚表示异议,则可到法庭为自己辩护,争取无需接受行政处罚。

告票制度的引进,符合基层人民法庭解决处理基层纠纷的制度设立初衷,并且有助于大大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另外,对于行政机关将一改“自行监督”的为人诟病的模式,而彻底实现“法治监督”。人民法庭将作为行政行为之外的中立第三人,对于行政行为做出的合法性进行具体考量,做出均衡合理的判断,将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相对人之间剑拔弩张的矛盾变为合法合理公平的衡量,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做出法治的选择。将行政行为引入法治轨道,将大大化解社会转型期纠纷频繁发生的城管与小贩冲突等执法者与不守法公民之间的对峙,将武力解决的现状规范进入法治轨道,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