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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执行不能”: 退出与恢复双向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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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05 11:11:08 打印

只有保证“执行不能”的退出与恢复双向顺利通行,才是处置“执行不能”的长久之策,也才能真正体现出区分“执行不能”对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的关键意义。     

执行相比审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审判而言,法律关系再复杂最终也能顺利审结,而对于执行而言,需要以真金白银来兑现,有的案件纵使穷尽一切手段也无法执行,因为这类案件本身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即是我们俗称的“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并非法院不执行,而是确实执行不了,它的存在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获得感,削弱了法院的司法公信,是阻碍执行攻坚的一大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明确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四个基本目标,其中之一就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这一目标其实即是应“执行不能”案件而设,要实现这一目标,就是要有效分区“执行不能”与“执行难”,即要将究竟哪些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区分出来,破除人民群众“执行万能”“不能执行兑现就是法院懈怠”的习惯性思维,这对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很关键。    

 因此,一方面,必须要加大执行宣传,努力展示法院执行攻坚所付出的艰辛努力,逐步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与认可。另一方面,要避免复杂案件被刻意归入“执行不能”当中,也要避免法院在“执行不能”案件上空耗精力,建立健全“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和恢复机制。     

要保证程序的规范完整。即使是“执行不能”案件,也不可能在拿到案件第一时间就能发现,切忌不能将有难度的案件直接划分为“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人员从立案后拿到案件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到查询财产、走访调查、有部分财产进行处置,再到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并送达等,整个办案流程,必须保证程序的规范性和完整性,缺一不可,该做的工作必须做实,该用的措施必须穷尽。只有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将无可供财产执行案件的办理形成一套规范、完整的模式和机制,方能将其认定为“执行不能”的案件及时退出。     

要做好申请执行人工作。执行人员必须在扎实规范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交流,要让申请执行人能够设身处地的感受到法院的努力,明白案件不能执行的实质原因,是暂时无法或者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当然,在“执行不能”案件退出后,法院不能完全抛开不管了,否则不仅会寒了申请执行人的心,而且会严重削弱司法公信。因此,对于已终结本次程序结案的“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必须要建立单独台账,定期进行财产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就要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只有保证“执行不能”的退出与恢复双向顺利通行,才是处置“执行不能”的长久之策,也才能真正体现出区分“执行不能”对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的关键意义。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