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高院发布2017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南山法院参与审理的“腾讯公司与深圳微信支付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成功入选。 腾讯公司2011年1月推出“微信”智能终端即时通讯服务,“微信支付”是集成在微信客户端的快捷电子支付服务,“微信支付”伴随着“微信”的推广而在广大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知名度。2013年10月,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成立,并从事电子支付服务。腾讯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深圳微信支付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微信支付”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能够对消费者起到识别、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明知腾讯公司“微信支付”服务的知名度,仍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微信”作为企业字号,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服务的来源,或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属于利用“微信支付”服务的知名度,从事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本案属于互联网加背景下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微信支付”已成为企业、百姓普遍使用的电子支付方式,腾讯公司作为研发者、经营者,对“微信支付”服务所享有的公平竞争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从事搭便车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裁判较好地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培育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