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人类社会公害 吸毒与犯罪一脉相连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南山法院精选两个典型案例, 带您了解毒品的危害—— 案例一 护士贩毒,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李某青系山西省阳泉市某集团医院精神科病区护士长,利用工作便利收集包括佐匹克隆片在内的各种精神类药品,并伙同被告人王某国在互联网上售卖。 2019年7月22日,范某林通过QQ群联系到王某国,双方约定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交易两盒佐匹克隆片。随后在王某国的授意下,李某青制作了一个“某鱼”平台的购物链接,通过微信发给王某国,王某国转发给范某林后,范某林随即通过该链接下单并支付了毒资300元。当日,李某青将两盒佐匹克隆片快递至范某林提供的深圳市南山区某地址。 2019年7月26日晚,公安机关从范某林处扣押涉案佐匹克隆片两盒。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从李某青住处搜查出佐匹克隆片2盒,奥氮平片7盒,地西洋片3盒,丙戊酸镁缓释片8盒,并予扣押。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物品中检出佐匹克隆、安定成分。 二、裁判结果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国、李某青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无明显主从之分,不予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国、李某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毒品犯罪人员通过微信、线上二手商品交易平台等手段进行联络、交易,在电子数据如此详实的现代社会,总会有迹可循,犯罪分子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同时,有几点仍需要注意—— 1、线上二手交易平台因其便利性,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在本案中“某鱼”平台在客观上就起到了“媒介”的作用。对此,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各大网上商品交易平台要完善网上商品交易规则,加强对平台交易者的资质审核及对平台内交易商品的识别筛查,对违规者加大惩处力度,严厉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一经发现违法情况迅速依法处置。 2、医药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密切接触各类药品,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医生、护士等职业人群,要树牢职业规范,强化职业道德和操守。医院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药品使用要严格进行规范化管理,切实加强药品全流程监管,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二 大学生吸毒贩毒,判处拘役五个月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胡某可,1998年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人马某腾,1996年生,大专在读。二人皆为吸毒人员。2019年4月28日,吸毒人员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胡某可购买10克毒品大麻。5月11日,吴某某将毒资13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胡某可,胡某可随即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马某腾1560元,向其购买15克毒品大麻。2019年6月20日晚,马某腾携带交易的毒品大麻驾车接上胡某可后一同前往深圳市福田区与吴某某进行交易,马某腾将1包毒品大麻(重8.01g)交给吴某某,之后胡某可、马某腾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上述毒品。经鉴定,从上述毒品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二、裁判结果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胡某可、马某腾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决被告人胡某可、马某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腾、胡某可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身想毒。大部分吸毒者都是从青少年时期开始染上毒品,都是从吸食第一口毒品上瘾。人一旦染上毒品,就会一步步走向深渊,最终毁掉自己。该案被告人胡某可、马某腾所吸食的大麻,可能导致学习能力和记忆力减退,个人意志消沉,行为逐渐失去自控。对此,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合力对学生群体加强思想教育、及时正确引导,加大对“黄赌毒”等不法行为危害的宣传力度,筑牢思想防线,倡导时代新风,弘扬文明正气。 Tips:如何远离毒品? 一、接受毒品基本知识和禁毒法律法规教育,牢记“四知道”:知道什么是毒品、知道吸毒极易成瘾、知道毒品的危害、知道毒品违法犯罪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盲目追求享受,不以好奇心为由侥幸去尝试,不受不良诱惑的影响。 三、不听信毒品能治病、能解脱烦恼和痛苦、能给人带来快乐等各种花言巧语。 四、不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如发现亲朋好友有吸、贩毒行为的,一要劝阻,二要远离,三要报告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