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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知识产权篇|疫情期间销售冒牌口罩 药房经营者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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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4-10 17:25:45 打印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却抱着“富贵险中求”的侥幸心理予以销售。4月9日,这起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郭某清、黄某鑫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郭某清、黄某鑫分别是深圳市某大药房公司法定代表人、运营总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等抗疫物资紧缺,市场需求量剧增,两人遂计划采购大量口罩到门店销售。

1月21日,郭某清通过熟人介绍,以每个0.15元的进货价,从山东购买共计32万个“飘安”牌口罩。购买时,该熟人未提供这批口罩的医疗器械生产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郭某清亦知道口罩质量不过关。

22日,口罩分两批运抵深圳,郭某清、黄某鑫未核实口罩的产地来源和相关证件,且已经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仍将大部分转售给深圳当地几个药店,一部分用于公司旗下的药店售卖,定价人民币38元每包(每包20个),剩余部分则零星售卖或赠送他人。

销售当天,有顾客反映口罩非常薄、质量很差,并要求退货,药店店员及时将情况反馈给郭某清、黄某鑫,郭某清、黄某鑫仍将每包口罩降价至22元后继续销售,并对外声称该批口罩为合格医用外科口罩。

2月5日,接到群众报案后,公安机关查获了部分假冒“飘安”牌口罩,并将郭某清、黄某鑫抓获归案。经鉴定和查实,上述口罩为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已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清、黄某鑫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对话法官

承办法官黄娟敏:本案是一起具有特殊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刑事犯罪,涉案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类型为第10类,包括医务人员用面罩、口罩、无菌罩布(外科用)等医用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其生产、销售均需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核与质量检验。因此,该类商标不仅关联着特定企业与品牌的商誉,更是生产资质的保证。

被告人郭某清、黄某鑫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类)等资格的正规医药产品销售店铺经营者和管理者,熟悉医药产品销售规范。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两被告人不经正规渠道购入涉案口罩,不审核产品资质,在明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数额较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