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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执行篇|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虚拟财产”难逃执行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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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1-21 17:36:48 打印

近几年来,“互联网+直播”的热度如同七月流火,主播们公屏上的“火箭”“游艇”等直播礼物层出不穷。诚然,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货币价值,受到法律保护。但另一方面,当我们发现这些财产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呢?

2020年12月15日,南山法院执行法官创新执行措施,通过冻结粉丝给主播打赏的“礼物”,限制被执行人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变现,促使网络主播主动履行债务,成功执结一宗涉“网络虚拟财产”的经纪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一、银行存款无法足额冻结,执行工作陷入被动

在申请执行人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经纪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判决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黄某支付经纪报酬、违约金、利息等费用共计1300余万,南山法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黄某迟迟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通过深圳法院鹰眼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执行平台对黄某名下的不动产、银行账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证,依法扣划黄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0余万元,但这个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与执行标的总额相去甚远,此时,执行工作陷入被动……

二、研究“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确定执行思路

2020年10月的一天,本案执行工作发生转机,申请人执行人向南山法院提供线索,称黄某可从案外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获得高额直播收益,除基础合作分成外,还有直播间的礼物分成等收益,由该公司以平台币形式发放至黄某的直播账号内,次月黄某便可提现结算至自己的银行存款账户。

希望乍现的同时,执行法官又面临一个新问题:这些直播“礼物”是否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人民法院可否对这些“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呢?

为更快速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挑灯夜战研究起了网络直播,在充分研读相关法律后审慎确定了执行思路:被执行人在直播平台的平台币、粉丝礼物等“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收入,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三、“三板斧”打通“中梗阻”,案件顺利执结

确定思路后,执行法官火速出动:

一是立即对黄某在网络直播中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采取冻结措施,跨市前往案外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并依法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禁止黄某在该公司名下的直播平台上进行变现、提现。

二是查询黄某直播平台绑定用于提现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及时对该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三是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过程中,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考虑到黄某的直播工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决定仅对其提现权利采取限制措施,不影响该账号正常登陆和直播业务的开展。

不久后,黄某便认识到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积极联系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还款义务。目前,本案已成功执结完毕。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是通过现金支付对价购买,在特定条件下又可以转换为现金进行流通,因此,这些“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货币属性。在本案中,粉丝向主播赠送的各类型直播“礼物”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同样是通过现金对价购买的,这些“礼物”也可以转化为平台币供主播提现,上述“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收入。

本案在强制执行中直接对上述“网络虚拟财产”采取冻结措施,向负有协助义务的案外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禁止或限制被执行人在直播账号中的提现操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该案的成功执结,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互联网技术发展过程中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创新方式和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为新兴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敲响警钟:网络世界不是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履行的法外之地,人民法院绝不会纵容被执行人以此方法规避执行,逃避债务。

未来,南山法院将继续秉持与时俱进的理念,将“法律触角”延伸至更多新兴领域,更加有效地保障胜诉债权人的利益,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不懈努力!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