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现被执行人财产变现的重要强制执行措施之一,恶意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近期,南山法院在执行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对阻碍拍卖、妨害司法执行的竞拍人予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一、案情简介 南山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吕某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工业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 在执行过程中,竞买人张某最终以最高价人民币5697916.16元竞得该涉案房产。但尾款缴纳期限届满后,张某逾期未缴纳拍卖价款的余款,南山法院依法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54万元,并裁定重新拍卖涉案房产。 二、经法院查明 张某在参与竞拍涉案房产时未准备足额的拍卖价款,亦无能力足额缴纳拍卖价款;其与被执行人吕某系母女关系,想通过该次竞拍达到涉案房产不被他人竞得以确保涉案房产不被实际拍卖的目的。 综上,南山法院认为,张某的以上行为已属于阻碍司法拍卖的行为,该行为已严重妨害执行工作,应依法予以处罚。因张某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妨害执行的行为,经合议庭评议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对张某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罚款决定书送达后,张某表示服从该罚款决定并缴纳罚款。 三、法官说法 司法拍卖是及时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的重要执行措施,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拍卖,更不是一般的网上购物。意向竞买人在参与司法拍卖前,应详细了解相关竞拍规则和法律后果。 对于没有购买意愿,或明知资金不足,无力支付拍卖价款的,仍参与竞价后悔拍的,人民法院将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因悔拍导致人民法院裁定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原买受人应予以承担;对于以恶意抬价等方式阻止他人正常竞买的,涉嫌妨害法院执行工作,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作出罚款、拘留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南山法院在此呼吁广大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司法拍卖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切不要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将要承担被罚款、拘留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四、相关法律规定 1、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2、保证金不予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3、“补差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