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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民事篇︱踩到其他顾客洒落的饮料滑倒摔伤,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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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1-26 10:12:50 打印

某餐厅内有顾客饮料不小心洒落店员清理不彻底导致其他顾客出门时滑倒摔伤谁该负责?该如何赔偿?请看以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8日13时23分,星巴克某门店外,一名顾客不小心洒落了一杯绿色饮料。13时25分,店员在饮料洒落处旁边放置了黄色“小心地滑”警示牌,并用拖把清理地面。在店员清理地面的过程中,原告高某从店员旁边经过,拉开玻璃门走进咖啡店,并扭头看了一眼正在清理的地面。13时36分,原告从店内推门走出,在黄色警示标志旁边曾有饮料洒落的位置滑倒。

随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愈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故原告将被告星巴克公司诉至南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因此次人身损害产生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则辩称,饮料由案外第三人洒落,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被告管理范围内,被告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的注意义务限度内消除潜在的危险。被告应当注意到,其用拖把清理洒落的饮料后,会造成地面湿滑,而该位置又在店门口,顾客出入均经过此处,有造成经行人员滑倒的危险。但其仅在该位置附近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进一步的防滑措施,且警示标志被放置在饮料洒落位置旁边,并非放置在饮料洒落及用拖把清理的位置之上,容易使行人错误识别具体的湿滑位置。因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饮料虽系第三人洒落,但洒落地点为被告的管理场所,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消费者因过失在经营场所洒落饮料后,一般不需要自行打扫,而是应当及时通知管理者进行清理,在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发现该潜在危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消费者即无需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危险,消费者洒落饮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管理者的介入而中断,此时,应当由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履行消除危险的义务,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原告作为成年人,在进入被告经营场所时,已注意到被告工作人员正在清理地面洒落的饮料,应当对行走安全予以较平时更为谨慎的合理注意,但其在从被告经营场所玻璃门走出时,未审慎留心地面情况,致使滑倒,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最终南山法院判决原告对受伤损失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伤,有时系因经营者原因导致,有时系因自身原因导致,有时系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受伤的原因不同,责任的承担者也不一样。本案中,最初的饮料洒落确系其他消费者所为,消费者在洒落饮料后,应及时告知经营者进行清理,并防止在经营者介入清理前对其他人造成损害。如消费者未及时告知经营者,致使地面未及时清理,导致他人摔倒受伤的,消费者应当就其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在经营场所的管理者获知该潜在危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消费者即无需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危险,消费者洒落饮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管理者的介入而中断,此时,应当由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履行消除危险的义务,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形下,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并非对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补充责任,而是应承担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