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有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在诸多方面受到信用惩戒,为其失信行为“买单”,有力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当失信被执行人纠正其失信行为,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相关义务的,也可以给予其信用修复的渠道,对诚实守信的行为予以鼓励。 近日,南山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黄某某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依法审查后,向其出具了《信用修复决定书》及《信用修复证明书》。本案系全市首例适用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案件。 一、案情介绍 南山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黄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未向南山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南山法院依法于2022年4月11日将被执行人黄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 由于受到失信惩戒,黄某某陷入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境地。黄某某一方面懊悔自己的失信行为,一方面又苦恼公司生意不景气,不能一次性付清被执行款项。执行法官在了解黄某某想法后,坚持落实“六稳”“六保”政策与兑现胜诉权益相结合,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宣讲了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和信用修复相关规定。黄某某听后深感受用,表达了还清欠款的态度和信用修复的请求。 2022年6月1日,被执行人黄某某向南山法院申请对其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同时递交了近期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万元的付款凭证及分期履行债务的承诺书等证据材料,并向南山法院如实申报了财产。 二、法院审理 南山法院合议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南山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评议后,认为被执行人黄某某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决定向其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及《信用修复证明书》,暂缓对其适用信用惩戒措施,暂缓期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 三、法官说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对能够如实申报财产、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对其出具信用修复的法律文书,并暂缓或解除失信惩戒措施。 这种正面引导的柔性执行方式,允许当事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鼓励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积极回应法院执行工作,不但有助于科学、高效破解执行难题,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还有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