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仍按借条金额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会有什么后果呢?在南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王某就跟法律耍起了这样的“小聪明”,最终不仅没有占到便宜,还因构成虚假诉讼而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26日,被告李某、蔡某向原告王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李某、蔡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被告李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偿还了前述借款本息。 然而,原告王某仍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上述借款10万元,并在庭审中否认被告李某已偿还相关款项的事实。原告王某述称,其与被告李某在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有多笔款项往来,被告李某支付的前述款项并非用于偿还涉案借款。 二、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南山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2021年12月13日询问笔录,原告王某在接受询问时述称,李某于2021年11月6日归还了前述借款本息。原告认可前述询问笔录的真实性,确认涉案款项已经偿还。其后,原告王某以自身原因为由,向南山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明知被告李某已经偿还其于2021年10月26日转账的10万元款项的情况下,仍虚构事实,依据被告李某、蔡某于2021年10月26日出具的《借条》提起本案诉讼,其行为属于虚假诉讼,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南山法院对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捏造事实、恶意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扰乱了审判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南山法院对王某作出司法惩罚决定,依法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王某当即表示接受处罚,缴纳了罚款,并表示真诚悔过、决不再犯。 三、法官说法 诉讼中,当事人为取得非法利益而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等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了审判秩序,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恶劣。 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行为常有发生,说明部分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想要借助司法审判的力量获取不法利益。本案中,原告隐瞒债务人已经全部清偿债务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之一。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梳理民事法律关系、厘清虚假诉讼事实,并作出罚款决定书,旨在警示诉讼参与人要敬畏法律、依法诉讼,不仅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的决心,还对此类虚假诉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四、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