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每年春夏之交的升学季,学位问题总是紧紧牵动着家长们的心。部分经济实力尚可但却不在心仪名校学区的家长听到“花钱就能轻松办理名校学位”“办理不成全额退款”等等话术总会怦然心动。殊不知,这部分病急乱投医的家长已被诈骗分子悄悄盯上,不仅有可能被卷走数十万的财款,还耽误孩子的正常入学。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上半年,在某名校附近从事房地产中介工作的廖某与其“上线”吴某相识,吴某自称有资源可以办理名校学位录取及工作调动。此后,廖某利用其身为中介、交际较广的便利条件,与多位希望入读名校的学生家长洽谈意向学校、金额等并收取费用,廖某截留部分款项后转给吴某。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廖某以为1人办理工作调动与为18人办理名校学位为名,收取上述19名被害人共计394万余元。廖某还与上述被害人签订协议,约定若不能入学(入职)则退回全款。廖某收到上述款项后,自留63万余元后,转给吴某331万元用于办理“相关事宜”。2019年9月开学后,上述被害人的入学、入职事宜均未办妥。最终,吴某在案发前退款100万余元,廖某所得63万余元几乎分文未退,两被告人仍欠19名被害人280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 南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均具有严重夸大、甚至虚构事实的行为。此外,在学位公布、入学时间已过,两被告人承诺之事未办成之后,两被告人极力遮掩,并对部分被害人做出关于报名、分班的虚假承诺以拖延还款。两被告人无视其承诺之事的违法性与高风险,提前消费、使用收取的款项,导致其承诺事项未完成后无法返回巨额款项,可见两被告人均对涉案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被告人分工合作,吴某负责“办事”,廖某负责“揽客”,并对涉案款项的分配达成合意,已构成诈骗共同犯罪。吴某属主犯,廖某属从犯。 南山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认罪态度、退赔谅解情况等多方因素,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责令其分别退赔19名被害人相应金额的款项。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廖某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父母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能读名校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拥有了一张名校入场券是否就等于赢在了起跑线呢?家长们须知,孩子的教育是一场漫长的马拉松,而名校并非通往985、211等名牌大学的捷径,更不是创造美好未来与幸福人生的唯一选择。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孩子而言,温馨和睦的家庭氛围、高质量的陪伴,尤其是父母在道德品行上的以身作则,远比一张名校入场券更为重要。盲目地以不正当的手段谋求名校学位,不仅让诈骗分子有机可乘,导致财物受损,还破坏了教育公平,涉嫌违法。 又是一年升学季,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择校观,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学校学位,以免被骗钱财又影响了孩子正常就读学校。 四、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