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日,南山法院执行局成功执行一起跨境探视权案件,承办法官审执联动,通过情法相融的执行方式化解了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民事调解书,让三年未见的父子得以隔海“云”探视。
一、基本案情
来电当事人高先生,是一位定居在大洋彼岸的美籍华人。经过南山法院的调解,高先生于2015年结束了与国内冉女士的一段跨国婚姻。民事调解书约定,婚生子小龙(化名,现年九岁)随母亲在深圳生活。高先生每月向冉女士支付抚养费至小龙年满18周岁为止。高先生享有探视权,每年探视小龙2次,每次7日,每月能与小龙进行视频交流2次,具体探视、视频的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起初,双方均能自觉履行调解书约定,但在一次高先生的探视过程中,小龙不幸头部摔伤,险摔成脑震荡。从2018年12月21日开始,冉女士不予理会高先生探视小龙的请求,仅仅让小龙在2019年与高先生进行一次视频见面,并且在视频过程中没有给予父子深入沟通的机会。此后事态逐渐恶化,冉女士开始拒绝与高先生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联络。高先生年事已高,又独居海外,思子心切,无奈之下寻求帮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法院审理
1、深入实际 了解心声
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方查找,承办人终于联系上冉女士。据了解,冉女士不愿配合探视的根本原因是其对高先生行为处事的不满。冉女士坦言,双方性格不合,育儿观念分歧较大,时常发生争吵,在2018年那次探视孩子摔伤后,加上双方自身的一些矛盾和摩擦,冉女士不愿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的相关约定。
了解原因后,承办人在敦促冉女士履行法律义务、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的同时,还考虑到家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有着强烈的情感需求。在一系列的沟通后,承办人敏锐地意识到解决冉女士的心理障碍是推进整个案件的关键所在。一味采取强制措施,未必能令冉女士发自内心予以配合,并达到理想的探视效果,必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性格特点对症下药、量体裁衣。
2、审执联动 善意执行
总结以往探视权执行案件办理经验教训,为提升探视的效果和质量,承办人决定向上借力,探索家事执行的有效途径,即利用南山法院执行局与家事审判庭联合共建的家事案件执行联动机制,邀请心理咨询师参与执行,共同制定本案的执行方案。
冉女士来到家事执行工作室,心理咨询师为其进行了情感疏通与心理辅导,分析其拒不履行的心理和思想症结。经过深度沟通和心理疏导,冉女士对高先生的负面情绪有所平复,冷静思考下认识到她与高先生的矛盾并不能成为高先生探视孩子的阻碍,完整的父爱母爱才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看到冉女士态度的变化后,承办人与心理咨询师现场视频连线高先生,通过心理测评分析高先生的性格特点,承办人指出其与冉女士相处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其与冉女士能够实现正常沟通交流并行使探视权提出了建议。冉女士当场表示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还是小龙的父母,愿意配合高先生履行调解书约定。
一周后,高先生发电邮给承办人,欣喜地表示自己终于通过视频看到朝思暮想的儿子,并且冉女士的态度也有了很大变化,会为配合高先生探视提供各种便利。因此,高先生十分感谢承办人与心理咨询师的共同付出,并高度评价了此次兼顾法律与情感的灵活执行方式。他表示:“非常感谢法官在我山穷水尽之际,给我以希望;在我万念俱灰之时,送来了阳光。”
三、法官说法
不同于一般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和其他行为执行案件,此类家事执行案件不宜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需要敦促被执行人配合履行。在此情况下,如果只靠法院执行部门“单打独斗”,一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但执行效果不甚理想,甚至可能激化矛盾。
本案中,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通过心理疏导“春风化雨”地化解了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顺利达到了配合探视的目的,有效避免了以往同类案件办理周期长、执行效果不佳的问题,实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推进婚姻家事执行案件这一执行领域“老大难”集约处理、提速增效,南山法院执行局与家事审判庭密切配合,探索类型化婚姻家事案件的有效执行模式。专门针对家事执行案件,成立家事案件执行工作室,组建家事案件专项执行工作团队,采取以执行和解为主,辅以心理辅导的新模式,有效切合了当事人情感需求强烈的特点,解决了家事案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难题。
四、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