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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民事篇︱合作商家擅自撤掉共享充电宝,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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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27 15:44:36 打印

共享充电宝在人们外出手机没电时

变得越来越重要

但如此便利的小东西背

也存在着共享充电宝公司和

合作商户之间

责任划分不清等问题

导致“断电”“撤柜”等纠纷时有发生

快来了解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某奶茶店与A公司签订《项目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拥有充电宝及相关设备的所有权,在某奶茶店内安装使用,并按照所服务柜机净营收的一定比例向某奶茶店支付服务费。某奶茶店保证共享充电宝及相关设备每日正常开机运行。双方可根据经营需要灵活决定增加、减少设备数量、变更设备型号等。如需调整充电箱设备位置时,需经A公司同意,并由该公司派人迁移设备。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允许单方终止合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按照合作设备总数所对应的总投入金额赔偿对方违约金。之后,双方两次签订补充协议,调高某奶茶店的服务费分成比例。

2020年12月21日,某奶茶店表示基于门店整洁情况考虑,希望提前解除相关合同,并自2020年12月23日开始自行将在店的充电宝及设备撤场存入仓库。A公司在当日回函中明确表示不同意某奶茶店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声明某奶茶店将A公司设备断电、撤离门店属于严重违约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奶茶店支付违约金480.39万元,返还A公司共享充电宝及设备,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实施单方解除合同行为,违反了双方有关“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允许单方终止合同”的约定,且协议履行中不存在法定解除的事由,故被告的该单方解约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核算,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7万元,另有未返还的设备折算款31.5万元,抵扣某奶茶店在充电宝平台账户的分成款余额45.85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违约金222.65万元。被告虽辩称违约金金额远超原告的损失,但双方系新业态经济模式下产生的新型法律关系,故不能以涉案设备是否取回、是否可以继续投入使用为主要的考量因素,而应考量如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的状态下,原告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在正常合作期间,原告的营收情况良好,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超过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2.6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商事合同的违约金应考虑合同在正常履行的状态下,违约金是否超过原告可以获得的利益,即违约金以不超过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为限。

本案中,被告违约解除合同后,原告投入人力和物力对设备进行提前回收和处置,产生额外的费用,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另一方可以获得的利益。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与被告合作期间,平均每月的分成款超过26.7万元。以此标准计算,若合同如约履行至到期之日,则原告的分成款将超过660万元。在原告已作出上述举证的情况下,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依合同约定计算出违约金237万元已超过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故法院判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