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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知识产权篇|网络游戏“换皮”抄袭,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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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10 16:40:53 打印

网络游戏不断推陈出新

但把别人开发的游戏

换个主角换张皮

用类似玩法推出新游戏

是否构成侵权呢?

来一起看看

今天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

X公司从2018年起投入大量资金,历时2年多开发出一款3D塔防游戏A,2020年3月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021年1月,该游戏发布后,深受广大游戏玩家喜爱。

从2021年9月起,X公司发现Y公司开始推广一项新款塔防游戏B。经比对,X公司认为,虽然A、B两款游戏的主角、画面不尽相同,但在界面布局、玩法规则等多处基础核心元素上,B游戏是A游戏“换皮”后的再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X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公司立即停止制作、宣传、运营或授权他人运营游戏B,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审理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A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否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认为,A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且可以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符合视听作品的形式要求;且A游戏整体画面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可以将A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视听作品,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争议焦点二:B 游戏与A游戏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认为,B游戏在场景安排、部分人物角色特质等游戏关键内容方面,表达出来的具体效果与A游戏存在诸多实质性相似之处,显然超出了创作巧合的可能性。结合两者在音乐音效、道具等细节上存在大量雷同的事实,应当认定B游戏对A游戏的特定表达进行了“抄袭”,构成著作权侵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Y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X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对网络游戏的权利保护可以根据其元素的不同分别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作品等角度分别进行,但这只是保护了网络游戏中的某一个元素类别,使得侵权者很容易通过回避、整体更换游戏中某一类别元素等方式逃避侵权责任。

本案将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视听作品,符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游戏产品整体化保护的实际需求;在对涉案游戏进行比对的基础上,法院适用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的侵权认定方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增强了对游戏行业“换皮”抄袭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助于打造公平的网络游戏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