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 债权人该怎么办? 来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张某、王某曾借款共计60余万元给同事孙某,后来孙某去世,留有社保、公积金等遗产,但欠款尚未偿还。针对上述债权,张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的6名继承人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但在诉讼过程中,孙某的6名继承人均出具《放弃遗产承诺书》,承诺该6人为孙某的全部继承人且均放弃继承遗产。鉴于孙某的遗产无人继承,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王某要求继承人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 于是,张某、王某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之诉,请求指定孙某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为孙某的遗产管理人,以便启动遗产处理事宜。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作为被申请人,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有权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本案中,孙某的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且无证据证明孙某的继承人曾继承了孙某遗产或因孙某遗产而获益。申请人张某、王某主张对孙某享有债权,系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同时,依据孙某户籍地址,可推定孙某生前住所地位于被申请人的管辖地区。故张某、王某申请指定南山区民政局为孙某的遗产管理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指定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担任孙某的遗产管理人。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由于缺乏遗产管理制度,被继承人死亡后至遗产交付前,可能出现遗产无人管理的状态,继而导致遗产分配混乱、债权人利益无法实现等问题。本案中,申请人面临的正是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人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导致的“遗产无人管理”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对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进而维护遗产利害关系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更好发挥遗产效用具有重要意义。该案的审理,是南山区法院首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切实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具有典型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