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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家事篇︱夫妻双方都不要孩子?法院: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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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26 17:36:51 打印

俗话说

骨肉难分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有对夫妻为了推脱抚养权

竟对簿公堂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12年,赵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但孩子因基因缺陷导致残疾,无法独立行走,智力发育迟缓,生活无法自理,出生后便随同张先生的父母居住,由他们照顾起居和学习。2022年8月,赵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以自身患有抑郁症为由,称自己不符合独立抚养孩子的条件,请求法院判决孩子由张先生抚养。张先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单独抚养孩子。

法院及时安排调解员、心理咨询师介入,从法、理、情多角度分析特殊儿童的抚养照顾问题,帮助当事人拟定轮流抚养方案。张先生同意轮流抚养,但赵女士依然拒绝,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虽然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孩子身体残疾、生活无法自理,且双方均不愿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对轮流抚养方案亦无法达成一致。如果机械性判决准予离婚,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孩子,与正常抚养情况相比,直接抚养一方将承受更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不利于最大程度保护残疾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该判决已生效。随后,法院依法向原、被告发出强制性的《家庭教育令》,要求双方履行监护职责,妥善处理孩子的生活和教育事宜。

法官说法

法律虽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并且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但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应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顾、教育的责任与义务。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本案中,法院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故依法判决当事双方不准离婚。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职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融入审判工作,针对本案父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形,依法发出强制性的《家庭教育令》,督促父母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既管家长,又帮家长,使家长努力成为更好的教育者,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