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6.18”网购促销季 当商家以再优惠、平台交易受限等理由 要求私下交易时 正在“剁手”的你是否意识到 这可能是一个消费“陷阱”?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日用品公司,2021年12月,因业务需要购买7万个蓝牙耳机,遂通过某网购平台与商户乙公司联系。经客服指引,甲公司负责人与乙公司负责人相互添加了个人微信。双方通过微信,对货物数量、总价、交货时间等进行了具体商议。乙公司负责人表示“现在业务繁忙,如果你付全款的话,我们考虑接单”。最终双方约定货物总价10.15万元、2022年1月15日交货,后甲公司通过某网购平台提交了订单。 临近付款,乙公司负责人却表示“不能直接拍,平台链接有交易手续费5%”“我们大金额基本都走线下,平台提前放款额度不定,订单金额超过我们提前放款额度了,转银行卡吧”。后甲公司向乙公司负责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0.15万元。同时,在乙公司负责人引导下,甲公司还在某网购平台对订单提前点击了“确认收货”。 但乙公司并未如约发货,甲公司多次联系,乙公司负责人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之后,甲公司要求退款,但平台客服回复,需直接联系负责人处理,而乙公司负责人却始终不予回应。无奈之下,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乙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某网购平台订单信息、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了购买耳机的买卖合同,亦证明被告存在要求原告避开“平台”、私下支付货款以及在平台提前点击“确认收货”等行为;而被告收到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促均未发货,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关于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退还货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0.1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本案中,被告引导原告避开平台进行交易,要求原告提前点击“确认收货”的行为,加剧了原告的交易风险,并增加了原告维权成本,有违诚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成立买卖合同,均应自觉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而在原告依约足额支付货款后,被告却不予发货,经原告催告仍未履行发货义务,构成严重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在网络消费过程中,个人转账不可取,私下交易无保障。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购物、付款均应通过正规网站或平台进行,保留相关聊天记录、订单明细、付款凭据等证据,切勿盲目听从商家指引,作出私下付款、提前收货等有损自身权益的行为。当发现权益受损时,应及时向平台官方举报或报警处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