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竞拍成功后 案情简介 因证券投资理财纠纷,法院判决王某向曹某返还3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曹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一套房产,并在司法拍卖网站发布了拍卖公告。最终,买受人王某某以1363万余元的最高出价竞得涉案房产。 但截至拍卖公告要求的尾款支付期限,法院都没有收到该房产的拍卖尾款。后执行法官依法向买受人王某某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再次告知其悔拍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三日内完成尾款支付,但王某某依然未予支付。 经仔细翻阅案卷资料,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王某与买受人王某某不仅同姓,还属同一户籍地区。这样的“巧合”引起了执行法官的注意,遂依法传唤两人到法院接受询问。 经执行法官多番“背对背”询问、释法说理,两人态度从含糊其辞、躲闪回避,到认清恶意竞拍的法律后果,最终承认了两人系父女关系、为拖延执行而串通合谋假意竞拍。 法院执行 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与买受人王某某系父女关系,假意参与司法竞拍,成功竞得拍品却超期拒不支付尾款,故意拖延强制执行进程,阻碍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实现,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构成恶意竞拍。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买受人王某某罚款人民币3万元。买受人王某某服从决定,当场缴纳了罚款。竞买时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则按照拍卖公告公示的规则不予退还,依法用于清偿该执行案件的债务。 经执行法官训诫,被执行人王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不久后即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因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涉案房产不再继续处置,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司法拍卖是及时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执行措施,网络司法拍卖则为扩大公众参与、实现公平竞争、加速财产变现提供更多便利。法律鼓励社会大众参与司法拍卖,拍卖过程参与范围越广泛,竞价越充分,越能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网络司法拍卖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拍卖,更不是一般的网上购物。意向竞买人在参与司法拍卖前,应详细了解相关竞拍规则和法律后果,依法依规诚信参与竞拍。对于没有购买意愿或明知资金不足,无力支付拍卖款,仍与他人激烈竞争、哄抬拍品价格,恶意竞拍、悔拍的,均属于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法院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买受人却拒不支付尾款
还“碰巧”与被执行人
同姓、同户籍
这其中有何蹊跷?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