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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民事篇︱offer非儿戏,这种情况下取消录用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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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27 14:37:05 打印

又到一年毕业求职季

不少人都在忙着找工作、面试

过五关、斩六将

好不容易拿到一份令人心动的offer

却遭遇公司反悔

求职者如何维权?

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王女士通过网络招聘平台投递简历,经面试等环节,收到了甲公司的《录取通知函》。之后,王女士向前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按照甲公司要求将相关离职证明发送至甲公司以办理入职手续。后因居住地疫情管控原因,王女士与甲公司沟通后获准延长入职报到时间至3月29日。3月25日,王女士就医时意外得知自己怀孕,随后将怀孕情况如实告知甲公司并表示仍可以胜任工作。但甲公司却回复王女士,请其以身体为主,如果王女士生育后还想应聘将会优先录用,之后便不再通知入职报到事宜,亦未书面告知取消录用理由。

王女士认为甲公司向其发出录取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存在不守诚信和用工歧视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

被告通过发送《录取通知函》、要求提供离职证明、同意延长入职时间等行为,足以使原告产生被告确定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鉴于被告在前期面试、录用的过程中均未明确告知若是怀孕则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故在原告发现自己怀孕且将怀孕事实如实告知被告后,被告拒绝原告的入职申请,且未书面告知不再录用的理由,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原告系在与被告拟订立劳动合同的信赖基础上解除了与前公司的劳动关系,被告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的行为导致原告陷入丧失劳动收入和保障的困境,致使其信赖利益受损,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因实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遭受的损失。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实际损失,法院依法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4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发送录用通知、要求提供离职证明、确定入职时间等,与王女士对订立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使得王女士产生订立劳动合同的信赖,王女士亦基于此信赖向前公司提出离职;但甲公司在得知王女士怀孕这一事实变化后,未能证明王女士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王女士,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导致王女士产生信赖利益损失,理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劳资双方相互选择的结果,双方均享有缔约自由。但诚实信用是立身、立业之本,劳动者和企业均应恪守。在缔约过程中,企业相较于劳动者处于明显优势地位,应主动执行国家关于保护女性劳动者就业权和生育权的法律政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尽可能给女性劳动者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避免就业歧视,依法维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企业更应履行谨慎义务,全面考察后审慎做出录用决定,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应遵守承诺、履行约定。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亦应坚持诚信为本、如实告知自身情况,并强化证据保存意识,发生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