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自行勾兑“洋酒”进行销售 形成生产、批发、销售假冒洋酒 “一条龙”作业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以来,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在未经相关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在佛山市一铁皮房内勾兑灌装假冒知名品牌的洋酒。2020年12月底,被告人倪某某等人加入生产行列。所生产的假冒洋酒通过接受下游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的订单后,以物流代发货的方式销售至买家手中,货款进入周某某等人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被告人曾某某等人从周某某等人处购买假冒洋酒后,通过便利店等途径进行销售。2020年9月起多名消费者发现端倪后报警。后公安机关查获该生产点,缴获相关作案工具,并将各被告人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倪某某等四人负责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赵某某三人负责通过便利店以及网络平台等渠道售卖涉案洋酒。被告人曾某某、夏某某、韩某三人在明知涉案物品是假冒洋酒的情况下,仍向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购买,并以每瓶加价50至上百元不等的价格予以转卖。经统计,朱某某等人共通过物流公司寄件868件,物流公司共转账至涉案银行账户钱款500余万元。 综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该案十名被告人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上述被告人三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及的洋酒均为世界知名品牌,受众较广,而十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渗透到假冒洋酒的生产、批发、销售等全部环节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了原洋酒品牌的形象及声誉,侵害消费者权益。本案的审结,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假冒洋酒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惩治,有效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保障民生安全,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选择从正规渠道购买酒类产品,如不慎买到假冒产品,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广大生产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也应切实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合格合法产品,自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切勿心存侥幸,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