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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民事篇︱“网拍”非儿戏,悔拍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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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13 09:21:10 打印

网络拍卖财产

关系到债权人权益的实现

现实中,有人参与网拍成交后

却反悔拒不支付成交项款

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0年,深圳A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21年10月,深圳A公司管理人发布拍卖公告,对深圳A公司持有的广西A公司100%股权进行拍卖处置。后上述股权由祁某以32001元的价格竞得。2021年10月30日,因祁某未在规定时间支付竞买价款,管理人电话催缴,祁某明确表示悔拍,拒绝支付拍卖成交尾款。

2021年12月1日,深圳A公司管理人在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股权重新拍卖,12月2日成交,其他竞买人以不足百元的低价拍得上述股权。由于重新拍卖价低于原拍卖价,造成差价损失,深圳A公司将祁某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祁某补足两次拍卖的差价。

法院审理

原告管理人发布的涉案《竞买公告》为要约邀请,被告参与竞拍并出价的行为构成要约,被告竞买成功后,买卖合同成立。拍卖公告载明: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竞买公告》约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的,管理人可以向悔拍人追索。法院认为,该约定合法有效,竞买人未按《竞买公告》载明的期限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应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两次拍卖的差价损失。

综上,南山法院判决祁某向深圳A公司支付差价。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祁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拍卖的兴起,拍卖的参与人员范围更广泛、拍卖变现方式更便捷。从法律角度来说,网络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竞买人出价构成要约,竞买人成功拍得拍卖品后,竞买人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成立,拍卖公告中关于支付尾款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对竞买人具有约束力,竞买人如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可能需承担拍卖公告中载明的违约责任。法官提醒,竞买人应当在参与竞拍前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切忌将“网拍”当儿戏,“悔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