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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执行篇|“限高令”下还想飞?法院: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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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6:51:08 打印

身背“限高令”的被执行人

通过非正常渠道买了飞机票

他能“闯关”成功吗?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因追偿权纠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汪某向李某偿还欠款4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汪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遂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汪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依法扣划汪某名下存款1.7万余元。此外未发现汪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遂依法向汪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一段时间后,被执行人汪某依然未足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法官却突然收到消息,汪某通过非正常途径购买了机票,准备乘机离开深圳。法官随即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布控,最终在机场安检口将汪某当场拦截。

法官现场传唤汪某进行调查,汪某承认自己知晓已被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但心存侥幸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机票去外地。

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汪某明知有限制消费令在身,却故意违反规定购票搭乘飞机,已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故南山法院依法对汪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惩戒措施。

被采取拘留措施时,汪某深刻感受到法律威严,即向法官表达尽快筹款履行的意愿,并现场转账2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拘留期间,汪某主动写下悔过书,表示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违法性、保证今后决不再犯,并与李某达成和解。李某随后向南山法院提交了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申请书,法院经审查后,同意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某的司法拘留措施。

法官说法

“限高令”即限制消费令。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为防止被执行人不当减损财产,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可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此类“限高”人员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尊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法律权威不容挑衅。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若确有紧急出行的需要,应主动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可以视情依法决定是否单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广大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擅自违反限制消费令,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